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创新综合体(科技型
企业主导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5〕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加快布局建设一批产业创新综合体,进一步规范我市产业创新综合体(科技型企业主导型)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庆市产业创新综合体(科技型企业主导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产业创新综合体(科技型企业主导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创新综合体(科技型企业主导型)建设、运行和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创新要素高效配置、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创新综合体(科技型企业主导型)(以下简称综合体)是由创新能力突出的科技型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和科创服务机构,以各方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的非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综合体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关键技术攻关、促进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开展产业创新活动、推动产业链能级跃升、优化产业创新生态等。
第四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需求导向、突出重点,企业主体、多方共建”的建设原则,以及“自主申报、评审公示、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综合体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评审公示、管理评价、政策支持等工作。
各区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区域综合体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指导协调、日常管理、政策落实等工作。
综合体建设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建设、运行、管理主体责任,为综合体建设运行提供人、财、物、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综合体的申报与评审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综合体的申报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建申报。符合条件的牵头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广泛征集、吸纳成员单位组建综合体,共同编制建设方案、综合体章程等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县经信部门。
(三)区县推荐。各区县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体的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评审公示。市经济信息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区县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综合研究论证后,择优确定进入综合体建设单位的名单,开展公示。
(五)公布挂牌。对通过评审公示的综合体予以发文公布和授牌,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 申报综合体的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采取联合申报的,联合牵头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二)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科研引领力、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雄厚的研发实力。
(三)熟悉本企业所属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情况,具有强烈的场景开放和产业链补链强链意愿。
(四)具备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创新供需对接、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育、金融服务、课题管理等方面的经验。
(五)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综合体办公环境条件。
(六)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八条 参加综合体的成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牵头单位共建综合体的强烈意愿和合作基础。
(二)企业作为成员的,应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在综合体中与其他成员单位形成互补关系。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作为成员的,应拥有行业领域内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四)学会、协会、人才、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成员的,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或创新资源、创新需求汇聚能力,能够为创新活动提供专业的支持保障。
第九条 组建的综合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方向应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科技创新发展布局,以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动技术产品重大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为主要工作目标。
(二)组成单位(包含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下同)应基本覆盖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协会学会和人才、金融、数据等领域科创服务机构中的多种类型,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0个。
(三)应成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专项工作组等必要的工作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定期交流、资源共享、联动办公、督办评价等运行机制,各组成单位主要职责、权利义务明确合理,运行管理机制完善。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
(四)设置的总体目标、年度目标合理,预期将实现的标志性成果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引领作用。建设的计划步骤、方法措施可行,相关保障有力。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条 建立综合体“季度自评、年度考评、建设终评”的分阶段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管理评价:
(一)对公布挂牌的综合体,市经济信息委与牵头单位签订总体任务书,明确综合体建设周期内的总体目标;签订年度任务书,明确各年度目标。
(二)综合体牵头单位依据建设方案和总体任务书、年度任务书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产业创新活动,按要求开展季度自评。
(三)市经济信息委每年末对综合体开展年度考评。
(四)项目建设周期满或达成总体任务书的主要目标后,牵头单位可申请进行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对综合体建设情况进行建设终评,根据评价结果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综合体牵头单位应每季度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和自评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综合体资格并予以摘牌,按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财政支持资金:
(一)综合体不履行工作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
(二)综合体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综合体提交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
(四)综合体牵头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综合体牵头单位出现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综合体牵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况。
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牵头单位不得再次牵头组建申报综合体。
第十四条 综合体发生重点研究方向调整、更名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县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委审核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综合体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建设运行补贴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资金支持两部分。
(一)建设运行补贴。新组建的综合体公布挂牌后,给予牵头单位建设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建成并实体化运行的综合体,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择优给予牵头单位运行补贴。
(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资金支持。对于新公布挂牌或上年度绩效评估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综合体开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综合评价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和预期经济效益等因素,择优纳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单个综合体年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各区县经信部门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强化金融、人才、科技服务等要素支持保障,鼓励社会资本联合相关平台设立科创基金,赋能综合体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周期为3年。期满后由制定机关组织对办法的实施效果、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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