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5〕1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重庆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等要求,市经济信息委制定了《重庆市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草、麻黄草资源管理,严防麻黄草流入制毒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内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购甘草、麻黄草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收购甘草、麻黄草。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麻黄草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第二章 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与发放
第七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购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比较完善的销售网络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固定专用且与甘草、麻黄草收购规模相适应的收购、储藏、运输和销售条件,储存区域具备必要的安全监控和防盗防火装置;
(二)制定甘草、麻黄草购销、出入库管理、岗位责任相关制度及针对麻黄草丢失及流向异常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三)具备必要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
(四)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质或药品生产许可资质,且申请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的许可经营或生产范围应包括麻精药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储存设施证明文件等佐证材料。
第十条 申请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单位的属地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收购经营背景,购销、出入库管理人员等方面开展涉毒排查。
第三章 收购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公安局每年对取得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单位的麻黄草收购、销售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取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开展甘草、麻黄草收购、销售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在收购许可证规定的收购区域范围内收购,必须向甘草、麻黄草采集证的持有者收购,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
(二)建立甘草、麻黄草出入库和购销台账记录,做到帐货相符,并至少保存三年。
(三)进行甘草、麻黄草销售时应当严格审核购买单位的资质,只能将甘草、麻黄草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药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依职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单位发生违法违规、不服从监管等行为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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