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应急预案演练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经信燃气〔20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应急预案演练指导意见》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0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做好演练评估和应急预案修订,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应急预案演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管道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供应应急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全市天然气管理部门的管道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道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演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天然气安全事故、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演练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应急预案是指天然气管理部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风险辨识、监测预警和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天然气安全事故、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天然气供应安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四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管道天然气安全事故、供应短缺、供应中断应对机制,制定管道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道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
第五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天然气安全事故、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措施)。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应当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等要求。
第三章 应急预案演练基本要求
第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是指天然气管理部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针对可能发生的天然气安全事故、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依据相应预案或方案(措施)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应急预案演练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按照演练有无脚本分为预设有角本演练和随机无角本演练。
第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的目的是磨合机制,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检验应急组织机构各组成单位或人员的协调联动性、信息联络畅通性,检验应急资源保障的齐备有效性。
第九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研判天然气安全事故、供应短缺、供应中断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措施)演练计划。
年度演练计划应当明确演练频次、演练时间、演练内容、演练形式等。
第十条 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综合演练。不定期组织开展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管道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演练。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综合演练。不定期组织开展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管道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演练。
相关天然气供应企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天然气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措施)演练。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场所、城市建成区的配气站、抢险抢修救援队伍应当至少每半年针对重点岗位或重要设施的安全事故风险,组织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配气站、重大危险源场所、市政天然气管线工程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施工单位针对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风险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宜不少于每年1次“无角本实战盲演”。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监督检查。
第四章 应急预案演练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实施前应当科学设定天然气供应、存储、输配、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情景,针对性的编制演练方案。
演练方案应当明确演练组织机构及职责、演练内容、演练形式、参演人员、观摩人员等内容,研判评估演练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单位或人员应根据应急预案或演练方案确定的职责,对演练方案设置的情景履行相应职责。
演练观摩人员对演练过程进行观摩、记录。
第十四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演练全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形成评估总结报告。演练评价人员包括参演、观摩人员,也可聘请专业评价人员。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演练准备、实施情况;
(二)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三)指挥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情况;
(四)应急资源保障适用性和应急联动情况;
(五)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评估总结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
第十六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并妥善保存应急演练资料,应急演练资料宜保存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所称天然气管理部门是指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是指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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