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发〔2025〕86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 庆 市 水 利 局
重 庆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
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关于反馈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复核意见的函》(工原函〔2025〕351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等文件,结合我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发展化工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产业集聚区,包括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和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其中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指符合全市化工产业统一布局,支持其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达到正式认定条件后再予正式认定的化工产业集聚区;正式认定化工园区是指已达到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化工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申请纳入全市化工产业统一规划布局的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
1.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经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2.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化工园区布局的相关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
3.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
5.化工园区应有明确的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进行规划建设,相对集中连片且区块数量符合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规定,原则上区块面积不低于500亩。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在1平方公里以上。
6.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正式认定前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7.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申请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
1.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2.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3.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4.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化工产业规划方案、国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水资源论证等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与全市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规划。
5.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结合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全市和地方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7.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聚集。
8.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9.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10.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11.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12.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新建培育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区县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组织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新建培育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培育申请文件。重点说明满足新建培育化工园区认定条件、规划区域的规划建设面积和四至范围、拟布局产业等相关内容。
2.化工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急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核意见。
3.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文本和专家论证意见。
4.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新建培育审查。经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审核一致同意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向所在区县政府出具明确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四至范围以及同意开展新建培育工作的正式文件,启动化工园区筹建工作。
第八条 化工园区筹建。所在区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以及本办法相关建设标准,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重点项目等建设,2年内达到正式认定条件后,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正式认定。
第九条 正式认定申请。申请正式认定化工园区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组织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认定申请文件。重点说明本办法第四条符合情况、化工园区建设情况、自查的情况以及拟认定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面积和四至范围等相关内容。
2.化工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急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核意见。
3.印发的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
4.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查意见。
5.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6.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
7.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材料。
8.自查评价证明材料。
9.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正式认定审查。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化工、环境、安全、规划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正式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认定审查标准见附件1),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示7天。
第十一条 正式认定批复。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认定建议,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联合公布。
第四章 园区管理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只对相关产业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进行认定,被认定的化工园区不改变原有隶属管理关系和管理机构级别。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安全应急和消防救援管理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在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内承接建设列入国家、全市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正式认定。
第十五条 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正式认定前应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应达到一般(C级)或较低(D级)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新建培育化工园区2年内未申请正式认定或正式认定未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逾期未通过正式认定的,新建培育筹建工作终止,不得在新建培育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等技改项目除外),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和取消化工园区资格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第二章建设标准,每三年开展一次正式认定化工园区的自评和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园区正式认定资格;复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等技改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取消化工园区资格。
第十八条 认定化工园区实施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新建培育、正式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定期公布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十九条 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发展空间严重不足,在区域环境、国土空间和安全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按《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详见附件2)开展化工园区扩区工作。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应在开展化工园区筹建或扩区筹建前由所在区县政府办公室或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印发施行,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2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化工园区认定审查标准
2.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
附件1
重庆市化工园区认定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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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标准 |
细化要求 |
审查方式及审查要点 (包括但不限于) |
业务指导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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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
1-1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 |
1-1-1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经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2.化工园区范围应不超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文件的认定范围。 |
经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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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化工园区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 |
1-2-1化工园区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化工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 2.规划环评审查小组意见及小组成员签到表; 3.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函; 4.环评报告评价范围应完全覆盖化工园区范围,评价的主导产业应与现行规划相符,且在5年有效期内。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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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化工园区依规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水利部门审查。 |
1-3-1化工园区按照规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水利部门审查。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国家级及市级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应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区县级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应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已审批的相关规划,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 3.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 |
水利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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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化工园区依规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审查。 |
1-4-1化工园区按照规定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编制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审查。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经过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2.市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安评报告评价范围应完全覆盖化工园区范围,评价的主导产业应与现行规划相符,且在5年有效期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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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
2-1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专业监管人员。 |
2-1-1化工园区有区县政府设置或指定具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园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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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应具有化工专业背景。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架构、人员姓名及职务列表; 2.相应人员学历证书或资质文件(学历专业证书、技术职称或者化工企业工作经历,均无则判定为不合格)。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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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化工园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20家的,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40家的,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5人。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园区安全监管人员名单; 2.相应人员学历证书或资质文件(学历专业证书、技术职称或者化工企业工作经历,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应具有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行业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职业资格,或在化工企业一线从事生产或安全管理10年及以上。人数不够判定为不合格)。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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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环境保护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
2-2-1化工园区有区县政府设置或指定具备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化工园区所在园区管理机构的设立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文; 2.化工园区所在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架构的设置为所在地编办文件; 3.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包含人员姓名及职务,领导任命相关文件,人员录用等相关文件。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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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化工园区环境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园区环保监管人员名单、人员分工文件; 2.环境监管人员近半年社保信息。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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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
3-1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 |
3-1-1化工园区选址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规划范围与长江干支流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 2.化工园区现状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化工园区与长江干支流位置示意图等相关图纸; 3.化工园区选址应位于交通、地质条件良好,同时尽可能不对城区产生影响的位置。 |
经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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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标出四至范围线); 2.园区四至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园区边界500m范围内最新卫星图和测绘图; 4.化工园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化工园区地质勘探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5.地震等部门关于园区所在区域不在地震断层等证明材料; 6.化工园区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生态保护红线; 7.规划化工园区范围内的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项目用地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8.化工园区选址应位于城市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地段,并位于流经城区河流的下游地段; 9.化工园区内的废气、废水的处置方式应在规划选址时予以妥善考虑,统筹规划布局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尽可能减小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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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化工园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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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化工园区严禁在地震断层选址,化工园区范围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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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化工园区选址布局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重庆市“三线一单”智检服务平台的分析检测报告; 2.所在行政区公开发布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文件(调整方案)。 |
生态环境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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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化工园区危险物品场所、设施与公路距离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园区危险物品场所、设施与公路距离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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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
3-2-1化工园区进行选址安全评估,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安全防护距离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化工园区选址安全评估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2.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3.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相关证明文件; 4.化工园区未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或划定的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明显不符合要求;化工园区未将划定的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的资料按程序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缺一判定为不合格。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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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化工园区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风险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外部安全距离确定方法》的要求。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要求。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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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化工产业规划方案、国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水资源论证等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规划。 |
4-1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化工产业规划方案、国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水资源论证等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
4-1-1编制有化工园区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评审,规划年限有效。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总体规划印发版(说明年限); 2.专家评审意见或批复文件; 3.有关专项规划文本。 |
经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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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水资源论证等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总体规划印发版(说明年限); 2.专家评审意见或批复文件; 3.有关专项规划文本; 4.总体规划应包括化工产业规划方案、国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水资源论证等章节,各章节内容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
经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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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规划。 |
4-2-1编制有化工园区产业规划,通过专家评审,规划年限有效。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产业规划印发版(说明年限); 2.专家评审意见或批复文件。 |
经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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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化工园区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化工发展规划。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产业规划印发版(说明年限); 2.专家评审意见或批复文件; 3.化工园区产业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的合规性证明; 4.化工园区产业规划符合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报告要求。 |
经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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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5-1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5-1-1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化工园区的规划图纸(平面布置图); 2.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3.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未相互分离或未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判定为不合格。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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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化工园区内无居民居住,无非化工劳动密集型企业;已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应对居民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搬迁方案,及时整改。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化工园区的规划图纸(平面布置图); 2.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3.化工园区内有居民居住,且无搬迁方案和保障措施,或未按照搬迁方案实施判定为不合格; 4.化工企业与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园区,且无明确搬迁、危化品减少量等整治方案,或未按照方案实施判定为不合格。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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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化工园区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消防站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其布置满足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化工园区的规划图纸(平面布置图); 2.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3.园区内的公共消防站、企业消防站不能满足5分钟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全覆盖需要;园区或园区内大型企业均未建立针对性医疗救护站和应急响应中心,或者依托的市政医疗机构救护站距离较远,不能满足急救需求;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满足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但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间的距离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18年版)第4.1.11款要求或处于风险可接受区域(3×10-7),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存在以上情况之一判定为不合格。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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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结合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全市和地方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
6-1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结合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及时动态更新。 |
6-1-1制定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不得存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建设项目,或与化工园区产业规划严重不符,或制定的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不符合编制要求。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禁限控”目录是否不低于国家和全市相关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2.制定的“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与国家、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严重不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建设项目,或与化工园区产业规划严重不符,或制定的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不符合编制要求; 3.上次审查以来入园项目清单和安全准入条件等文件。 |
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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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全市和地方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
6-2-1化工园区应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上次审查以来入园项目清单; 2.入园项目评估制度文本(项目入园评估制度应正式印发实施); 3.相关项目会审记录等。 |
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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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上次审查以来新建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上次审查以来入园项目清单; 2.入园项目评估制度文本(项目入园评估制度应正式印发实施); 3.相关项目会审记录等; 4.上次审查以来或化工园区认定以来新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全市相关产业政策及本园区的产业规划。 |
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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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聚集。 |
7-1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
7-1-1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通过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举措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平台演示。 审查要点: 1.应建立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围栏等;封闭化应接入系统平台进行管理;应科学合理划分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 2.封闭化管理实施方案; 3.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相关文件及运行管理制度; 4.封闭化管理制度; 5.物料、车辆、人员进出记录、预约记录等。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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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化工园区要利用信息化平台、视频监控、在线监测预警等技术手段,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物料和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平台演示。 审查要点: 1.系统平台应有危化和危废车辆视频监控或定位数据,能进行实时监控; 2.封闭化管理实施方案; 3.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相关文件及运行管理制度; 4.封闭化管理制度; 5.平台应录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物料入园信息,人员、车辆进出记录,并能统计进出人流量、车流量、车辆类型等基础信息。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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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聚集。 |
7-2-1化工园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进行实时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限时限速行驶等措施。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系统平台有危化车辆定位数据或视频数据,能实时监控; 2.化工园区应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时、限速行驶、专用道路或专用车道等措施,并实施统一管理、科学调度。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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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等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有危化品专用停车场的需要出示停车场建设方案,停车场应符合《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T/CPCIF 0050)要求; 2.不需要配套建设危化品专用停车场的,需出示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的相关材料,材料内应有详细数据分析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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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
8-1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
8-1-1化工园区应掌握园区内全部单位危险废物产生信息,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具备与产生废物类别、数量相匹配且符合国家危废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置利用能力。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单位相关许可; 2.园区内危险废物企业清单、产生类别、产生规模、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去向明细表; 3.企业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 4.园区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利用设施明细表、环保手续及证明满足园区需求的材料; 5.园区配套(含第三方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清单、图片及运营情况。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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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化工园区配套建设与产生废物类别、数量相匹配的贮存设施,并可总体保障主要类别废物合规处置。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辖区或片区内服务园区的利用处置设施清单(含自行利用、豁免利用)、利用处置类别、利用处置规模及实际运行统计表; 2.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除豁免利用外); 3.园区内危险废物产、贮、处置利用情况说明。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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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
8-2-1化工园区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按照相关规范开展防渗漏设计和建设。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园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公共部分和园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2.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清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 4.园区规划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等; 5.有毒有害物质指《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中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指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处置的场所和设施设备,重点场所内可能涉及多类重点设施设备。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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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园区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园区规划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2.园区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报告。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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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
8-3-1化工园区应建立健全具体可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明确纳入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设施、有机废气旁路、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溯源等关键环节。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管理台账; 2.开展园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漏排查治理的方案、报告、实施项目资料等文件资料; 3.化工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情况; 4.化工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5.化工企业动静密封点、循环水冷却塔及火炬情况; 6.有机废气旁路监管措施(包括上锁情况,流量计、视频监控等)。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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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化工园区定期开展园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漏排查治理。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计划; 2.结合点数量检漏报告、漏点数量及修复工作过程; 3.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包括有组织、无组织、敞开液面收集)。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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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
9-1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 |
9-1-1化工园区建有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等。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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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化工园区内废水100%纳管收集处理,对照《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457-2025)等要求,园区污水处理厂或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上年度出水稳定达标。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化工企业与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签订的纳管协议或接水要求等证明材料; 2.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或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近一年在线及手工监测数据、监测报告、运维管理台账; 3.园区化工废水管网设计方案、现场图片,园区化工企业初期雨水规范收集设施、建设资料。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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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化工废水专管或明管输送。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化工企业“一企一管”或“多厂专管”设计方案、污水管网建设图、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2.化工园区管网总平面布置图、园区污水管网建设图,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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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按规范收集初期雨水并处理。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园区化工企业初期雨水规范收集设施、建设资料; 2.化工企业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3.化工企业施工设计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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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
9-2-1化工园区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码头的初步设计文件; 2.船舶水污染物的实船接收证明; 3.船舶含油废物岸上接收单位合同或协议、接收量明细表; 4.与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证明(如与第三方转运、处置单位的合同;如码头自行处置的,需提供处置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5.船舶水污染经处置设施预处理后产生的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及其产生处置台账、电子转移联单、产废年报。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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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
9-3-1化工园区入河排污口经科学论证且具备相关手续。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正式版和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批文; 3.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 4.专家评审意见。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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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化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或登记。入河排污口明确责任主体,符合生态环境部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和设置决定书要求。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批复; 2.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录入情况; 3.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证明材料,例如标识牌照片、监测采样点照片、视频监控或在线监测安装照片等; 4.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报告。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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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
10-1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结合区域发展和功能布局建设相应的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 |
10-1-1化工园区建立“政府-园区-企业”三级应急体系。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政府-园区-企业”三级应急体系文件; 2.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演练通知、现场照片等;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名单,应急救援医疗中心建设资料或委托协议; 4.应急救援物资库照片,物资清单; 5.综合应急指挥场所照片,信息化应急平台设计方案,现场演示; 6.消防站建设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 7.气防站建设相关材料,或者无需建设的论证报告。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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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化工园区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应急预案应与园区实际风险类型相符,实际应急演练项目应与预案相符。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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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化工园区应建有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自建、合建或委托建立应急救援医疗中心。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未根据自身安全风险类型和实际需求建有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配备的消防设备设施(包括灭火剂种类及储备量、高喷车、远程供水等)不满足事故处置需要;化工园区未自建、合建、委托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存在一种情况判定为不合格。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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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化工园区应建有安全应急物资储备库,并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装备。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对照应急物资清单,现场抽查配备情况以及物资是否存在超期的情况。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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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化工园区建有综合应急指挥场所和信息化应急平台。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未建立平台为不合格。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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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化工园区信息化应急平台应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建设。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对照指南具备六大功能模块及子模块,各功能模块应接入数据,且正常运行。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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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化工园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危化企业消防站建设标准》等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布点及建设消防站。根据自身安全风险类型,配套建设气防站。气防站可与消防站合建,也可依托区内企业;无需建设的需提供通过专家论证的论证报告。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消防车种类、数量、结构及车载灭火剂数量、装备器材防护装具等应满足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 2.查看是否设置气防站,有气防站的,配备是否满足《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SY/T6772-2009)要求。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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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 |
10-2-1化工园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已完成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培训演练。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应急预案发布文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2.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3.化工园区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4.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5.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库照片,物资清单; 6.上次审查以来环境应急演练通知、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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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化工园区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且按规定储备环境应急物资。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化工园区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文件资料; 2.化工园区环境应急物资台账,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现场。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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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
10-3-1化工园区应按照《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和运营指南》及《重庆市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等要求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已接入应急管理部相关监管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的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以系统评估结果为准; 2.采取共建、委托服务方式的,要结合本化工园区从业人员在该实训基地的培训记录等资料,重点对实训基地建设运营情况与本化工园区的适用性进行专门的综合评估。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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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
10-4-1化工园区应按照《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暨“一园一策一图”实施技术指南(试行)》构建“企业-园区-流域”三级事故废水风险防范体系,具备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的能力。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三级事故废水风险防范体系设计方案、图纸; 2.三级事故废水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方案、相关图片;三级事故废水风险防范体系专家评审意见; 3.事故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建设、专家评审验收等文件。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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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
11-1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
11-1-1化工园区建立高空瞭望、重点道路和路口、企业危险场所等监测监控。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园区安全监测监控方案; 2.监测监控点位清单及现场照片,现场查看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平台相关视频接入情况; 3.相关监测监控数据与应急部门实时联网证明,系统平台数据接入情况。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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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化工园区相关监测数据接入信息化平台,并与应急部门实时联网。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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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
11-2-1化工园区制定园区及周边各环境要素监测方案,定期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对监测报告反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开展加密监测。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园区环境监测方案; 2.园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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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化工园区对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开展自动监测。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审查要点: 1.监测点位清单及现场照片,现场查看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2.相关监测数据(水、气等)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证明(图片等); 3.园区监测监控预警处置工作方案及处置情况证明。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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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化工园区相关监测数据接入信息化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编制园区监测监控预警处置工作方案,按方案落实处置措施。 |
生态环境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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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
12-1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
12-1-1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 |
审查方式:查阅资料。 审查要点: 1.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 2.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
交通运输部门 |
备注:本认定审查标准适用于化工园区正式认定及复核评价,并根据国家及我市最新要求实时更新。认定标准是化工园区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化工园区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的,认定不通过或复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附件2
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化工园区扩区工作,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关于反馈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复核意见的函》(工原函〔2025〕3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认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范围拓展即扩区工作。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扩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扩区标准
第四条 对申请扩区的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
1.原认定化工园区已基本开发完毕,原则上可供有效土地面积不足原认定面积的20%,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批地面积的比例低于20%,已供地的建设项目到期开(竣)工面积占比不低于80%,且近两年无新增闲置土地或均已处置到位;或新建重大项目现有空间无法容纳。
2.原认定化工园区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达到D级(较低安全风险)。
3.化工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0%以上。
4.原认定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竞争力二级及以上。
第五条 申请的扩区区域应符合以下标准:
1.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核准范围或规划建设范围内。若不在该区域内应由区县政府先向市政府提出开发区扩区申请,待市政府批复开发区扩区后,再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化工园区扩区申请。
2.化工园区扩区区域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化工园区布局的相关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质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
3.化工园区扩区区域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敏感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纳入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
5.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正式认定前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6.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坚持集中连片布局、用地规模合理,与原认定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
第三章 扩区程序
第六条 化工园区扩区程序。
(一)扩区申请。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区县政府组织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扩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扩区申请文件。重点说明满足化工园区扩区标准、拟扩区区域的规划建设面积和四至范围、拟布局产业等相关内容。
2.扩区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急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核意见。
3.覆盖扩区区域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文本和专家论证意见。
4.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园区产值与主导产业产值等证明材料。
5.覆盖扩区区域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扩区审查。收到扩区申请后,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向所在区县政府出具明确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四至范围及同意开展扩区筹建工作的正式文件。
(三)扩区筹建。所在区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以及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重点项目等建设,对已认定化工园区和扩区部分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后,2年内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扩区复核。
(四)扩区复核。所在区县政府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扩区复核,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化工、环境、安全、规划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化工园区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扩区批复。对符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布,正式纳入化工园区范围。
第四章 扩区管理
第七条 筹建期内化工园区扩区区域承接建设列入国家、全市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通过扩区复核。
第八条 2年内未申请扩区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逾期未通过复核的,扩区工作终止,不得在拟扩区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所在区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复核区域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区域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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