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服务〔2025〕11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设计之都形象标识
使用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设计之都形象标识使用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设计之都形象标识使用指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标识简介
重庆设计之都形象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重庆在全球开展国际设计合作、展示城市形象的代表性符号,是重庆设计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重庆,是山之城,也是江之城。该标识以重庆城市地貌为灵感,通过交织的线条勾勒出重庆“山城”“两江”“夜景”等经典形象,展示蓬勃奋进的精神风貌。图形上半部分由三段错落的立方体构成,既是汉字“山”和重庆城市天际线的展现,也象征重庆设计之都由工业设计、工程设计和时尚设计三大产业引领发展。图形下半部分由两段交织的曲线刻画出长江、嘉陵江交汇的地理特征。标识整体色彩选取橙、紫、红、绿、蓝五种色调,其中橙、紫、红表达重庆城市的多彩面貌,绿、蓝两色则象征长江、嘉陵江,寓意重庆绿色生态的城市活力,彰显重庆“8D”魔幻城市风采和设计之都城市魅力。
二、应用领域
(一)重大活动:节庆活动、重要会议、招商考察、会展活动、论坛交流等。
(二)内部系统:公务人员徽章、名片、信封、桌牌、证书、奖章、奖状、奖牌、纪念品等。
(三)城市推广:宣传片、宣传册、出版物、公益广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新闻等。
(四)民生服务: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的内部装饰、宣传栏、广告陈列等。
(五)产业载体:设计创意园区、设计小镇、设计企业和服务平台的标识、导览图、建筑外立面等。
(六)公共设施:道路桥梁、路标路灯、霓虹灯、地图门牌、车站码头、指示牌、垃圾桶、护栏等。
(七)建筑标识:历史建筑、美术馆、科技馆等场所的雕塑、小品等。
(八)特色区域:景点、景区、特色街区、历史文保单位、公园广场、大型商店等。
(九)广告应用:公益性用途的道旗、广告牌、海报灯箱、移动端、活动背板等。
(十)其他领域:除以上内容外,用于公益宣传、公共展示等其他应用范畴。
三、使用规范
(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标识的图案、文字及组合方式进行规范并提供使用指引,具体由重庆市制造业人才服务中心(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中心)作为标识管理实施部门执行。使用标识须向标识管理实施部门申请领取矢量文件,并明确使用范围,且不得用于商业牟利。
(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设计交流、宣传展示、招商引资等活动,以及各类赛事、展会、论坛中依法正当使用标识,但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三)标识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标识、标准色、中英文标准字体及组合等,应用系统主要是指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四)标识与单位标识、活动标识等共同使用时,应放在突出位置(如左侧等明显处)。
(五)标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标识(UCCN标识)结合使用时,应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视觉标识管理要求。
(六)标识使用应严格遵循本指引,如有违反,标识管理实施部门将视情进行函告、通知等,并责令立即整改。利用标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标识管理实施部门将联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等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标识申请领取
联系单位:重庆市制造业人才服务中心(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中心);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0号(总部城A区)7号楼1单元;
联系方式:廖老师;023—63898012,1512318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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