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81J/2020-03852
[ 发文字号 ]
渝经信中小〔2020〕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关于开展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动态管理,提高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渝中小企〔2018〕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访问www.cqsme.cn/third/news?id=3744下载,我委拟开展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2016年(含)以前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复核程序

(一)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运营单位按规定向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复核申报材料。

(二)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提交的复核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后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市经济信息委对复核申报材料开展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三、有关要求

(一)工作要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有效支撑。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通知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要求申请复核。根据《管理办法》,对未提交复核资料或经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资格;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二)材料要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运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复核申报材料。复核申报材料须按《管理办法》第九条列明的顺序进行装订

(三)时间要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运营单位于430日前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报资料;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5月15日前将复核意见以文件形式连同复核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一起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联系人:陈谦,联系电话:63895477,电子邮箱:chenqian@jjxxw.cq.gov.cn

 

附件:1.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汇总表

2.2016年(含)以前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330


附件:1-2.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