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发〔2019〕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高新区经信部门:
《重庆市软件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9年市经济信息委第2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
重庆市软件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庆市软件服务业提升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要求,为加快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产业)集聚发展,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软件产业园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产业园是指软件产业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和相关科研、服务机构相对集中,以软件和信息技术开发、生产、服务和出口为主体的产业园区。
软件产业园所辖园区应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软件园、数字经济产业园,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产业园,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重庆市软件产业园分为综合型和特色型。
综合型软件产业园是指软件产业门类健全、集聚程度高、主体规模较大,拥一定数量的知名软件企业,产业创新能力突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园区。
特色型软件产业园是指在某个领域或方向特色突出,主要特色领域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软件服务外包、互联网平台、智慧行业应用、信息安全等,有一定数量的特色型企业,基础配套相对完善的园区。特色型软件产业园可根据区县实际和产业特点命名为“重庆市信息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重庆市软件产业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招商规划和保障措施等;
(二)当地政府(管委会)高度重视软件产业发展,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三)有适合软件产业集聚发展的载体环境,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
(四)软件产业集聚度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相对集中,园区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以下简称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五)技术开发、知识产权保护、金融服务、市场开拓、人力资源等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
(六)园区设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管理人员;
(七)符合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条件外,综合型软件产业园应符合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年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亿元;入驻园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入园企业数量的50%。特色型软件产业园应符合特色产业在园区产业规模中的比重不低于50%,特色领域有一定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体系,在全市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的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填写《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申报表》(见附件,下称申报表),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区县主管部门)提出,由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申报表,其中,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表所填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真实有效,并在对应栏目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区县主管部门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的正式请示文件;
(三)园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载体产权证明以及规划公告面积、建成面积、运营面积证明材料,园区以租赁楼宇为主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园区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批准设立该所属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文件;
(五)区县配套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实情况证明;
(六)其它能够体现软件产业发展情况的材料等,申报综合型软件产业园的,还需提供企业入驻园区已使用土地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面积的相关证明资料;申报特色型软件产业园的,需提供特色产业占园区规模的比重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所属园区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某一领域或多个领域内特色明显,经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经济信息委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公告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软件产业园,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相关园区和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达标的,予以公告确认。考核不达标的,发布公告并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在发展规划、配套服务、财政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区县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园区发展、建设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园区发展情况报告。园区管理机构应切实做好产业统计上报、企业培育发展、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立即停止申报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称号。同时,暂停一年该园区的市级软件产业园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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