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0〕59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重庆市城镇燃气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建设、充装、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瓶装燃气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镇燃气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建设、充装、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管理
(一)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变更为二甲醚充装的储配站,须按《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申报。
(二)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储配站改建、扩建后储罐总容积应不低于200立方米(不含残液罐,下同),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少于4000只,自有产权二甲醚气瓶不少于1500只,建设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两套充装系统的,应独立使用专用管线及设施设备,其中二甲醚储罐不应少于两台,总容积不宜低于50立方米。
(三)不能通过改建、扩建方式使储罐总容积达到2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鼓励与具有二甲醚充装资质的储配站进行企业整合,整合后重新申请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充装许可和燃气经营许可。
(四)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和施工。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二、充装管理
(一)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二)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使用。
(三)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四)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自有产权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单位标志,并负责对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原标志涂敷气瓶颜色和色环标志。
(五)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六)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
三、经营管理
(一)按照重庆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办理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充装单位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产品质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使用和储存等应当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GB25035-2010)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没有签订供气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充装及销售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
(四)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瓶装供应站(点)应至少与一家具有资质的充装单位签订供气协议,并报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查;跨区县签订供气协议的,充装单位和瓶装供应站(点)应分别报充装单位和瓶装供应站(点)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查;若需变更供气协议的,解除供气协议后,充装单位和瓶装供应站(点)应分别告知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再签订新的供气协议,并报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查,以强化安全管理和明确安全责任。
(五)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瓶装供应站(点),不得将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空瓶流转到该气瓶产权充装单位(供气协议单位)之外的充装单位进行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
四、安全管理
(一)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
(二)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按规定对储配站内设施定期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三)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相关规定配置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有义务向用户宣传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相关安全知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储配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安全阀、止回阀、防超充装设施等安全附件。
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储配站防雷和静电接地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储配站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及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相关标准。
(七)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瓶装供应站(点)配送人员将居民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配送到位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将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软管安装完成,并且检测无漏气后,告知用户方可离开。对商业、集体用户,配送人员应该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装培训。
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瓶装供应站(点)应当每年为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八)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监督管理
(一)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业日常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装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运输应当依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区县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依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安全监督工作。
(四)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使用、安全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确保经营者与广大用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
(五)承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气瓶检验报告,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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