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经信消费〔20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各位工艺美术大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07年我市印发了《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办法(试行)》,全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行业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促进全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繁荣发展,我们对《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5〕34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办法
(修订)
为了调动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传承和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的范围是:工艺雕塑、漆器、艺术陶瓷、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金属工艺及首饰、艺术玻璃、工艺编织、工艺家具、其他工艺美术,共十一大类。
本办法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获得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证书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和市(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全市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工作实行聘任制。在获得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中,市经济信息委聘任符合条件的大师开展带徒传艺工作,经绩效考核合格后给予一定奖励。
二、聘任基本原则
(一)突出技艺水平。聘任为带徒传艺的工艺美术大师,应技艺高超,属于各自所在门类代表人物之一。
(二)突出薄弱技艺。对具有发展潜力而又发展滞后、有技艺失传危险的传统工艺美术门类,优先聘任工艺美术大师实施带徒传艺。
(三)突出骨干产业。在我市工艺美术骨干产业,聘任工艺美术大师开展带徒传艺,促进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三、聘任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大师工作室或有开展带徒工作的正式场所。
(二)最近三年有新作品问世,在业内业绩突出,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最近三年带有徒弟传授技艺,并有相关资料证明。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的教学和技艺传授,并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时间保障。
(五)思想品德好,乐于传授技艺。
(六)签订带徒传艺协议。带徒传艺协议应明确约定带徒传艺的时间、地点和师徒双方的义务、权利。
体弱多病、不能正常传授技艺者,或多年没有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或已转行从事其他职业者,或徒弟是自己的直系亲属等,不能申请竞聘带徒传艺。
四、聘任程序
(一)填写带徒传艺竞聘表。拟申请竞聘带徒传艺的工艺美术大师填写《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竞聘表》,报送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二)协会初审。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按照聘任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对竞聘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竞聘名单公示。协会初审的竞聘名单在市经济信息委和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充分听取行业
内意见。
(四)协会复审。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公示人员进行复审,提出初步送评人选。
(五)专家评审。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专家按照评审细则,对初步送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聘任名单。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制订评审细则,报市经济信息委审查备案。
(六)报批。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将工艺美术大师竞聘评审情况和拟聘任大师名单报市经济信息委审定。
(七)颁发证书。市经济信息委颁发带徒传艺聘任证书。
五、聘任数量及其任期
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根据全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实际情况,确定聘任带徒传艺的工艺美术大师数量。每届聘任任期为三年,任期结束后,根据行业发展变化情况重新进行聘任。
六、绩效考核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满一周年后,填写《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申请表》,由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的效果进行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所带徒弟的三件作品评审和徒弟现场制作。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绩效考核细则,报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审查备案。
七、奖励标准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满一周年后,绩效考核合格的,按国家级大师每年1万元、市(省)级大师每年0.6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八、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带徒传艺奖励资金由市经济信息委在工业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财政局按照审批的奖励金额,按年度一次性拨付给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按本办法确定标准奖励带徒传艺绩效考核合格的工艺美术大师。
(二)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要做好带徒传艺奖励资金发放和薄记工作,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委报告并接受检查。
(三)严禁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违者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发〔2007〕72号)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竞聘表
附件
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竞聘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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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师 情 况 |
大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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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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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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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工作室 (或带徒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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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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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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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 弟 情 况 |
徒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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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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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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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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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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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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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是否带徒传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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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期是否已签订带徒协议 |
口 是 口 否 | |||
最近三年是否有新作品问世 |
口 是 口 否 |
作品名称及销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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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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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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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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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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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采取机打或钢笔填写,签名处须本人手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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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徒弟情况”一栏填一位考核徒弟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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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三年带徒传艺的情况,需另附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师徒合同、相关照片、旁证材料、合作成果等)。 |
市级部门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