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制定的《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并有效控制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指国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L3级车辆〕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工作,审议相关事项,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条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相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联合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测试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五条 测试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道路选取评估报告》。联合工作小组依据评估报告,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需要的道路基础条件,划定高速公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测试主体除满足《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外,还应满足:
(一)具有针对高速公路场景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二)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高速公路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三)制定并遵守安全测试责任规章。
第七条 测试车辆要求如下:
(一)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二)申请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测试车辆须获得重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及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单车累计安全里程不低于10000公里,且应在封闭场地和仿真实验室通过针对高速公路工况的相应测试,并出具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第三方机构签发的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和里程累计证明;
(三)申请有条件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测试车辆应在封闭场地、仿真实验室和城市快速路通过针对高速公路工况的相应测试,并出具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第三方机构签发的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和城市道路测试的里程累计证明,同批次车辆累计安全里程达到2000公里,其中单车里程不少于200公里;
(四)申请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须提前准备两辆安全车,并各配备一名驾驶人,分“前后安全车”“保留后安全车”“无安全车”三个阶段开展。开展第一阶段测试,须在占用同一车道的测试车辆前后配备安全车;开展第二阶段测试,第一阶段单车累计测试里程应不少于5000公里;开展第三阶段测试,第二阶段单车累计测试里程应不少于10000公里。
第八条 测试驾驶人除满足《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外,还应经过不低于20小时的针对高速公路工况的功能培训,包括紧急情况下接管测试车辆控制的专业培训。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汽车高速公路测试材料清单如下: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表(附件1);
(二)针对高速公路场景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三)封闭场地测试报告;
(四)模拟仿真测试报告;
(五)车辆改装情况说明;
(六)车辆自动驾驶相应级别说明;
(七)测试驾驶人身份证和驾驶证;
(八)测试驾驶人与测试主体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测试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该准驾车型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相关证明;
(十)测试驾驶人无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记录承诺书;
(十一)测试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
(十二)道路测试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附件8);
(十三)道路测试相关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十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
(十五)道路测试方案;
(十六)第三方机构开具的监控平台接入证明;
(十七)安全测试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十八)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选取评估报告;
(十九)安全累计里程证明;
(二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 申请有条件自动驾驶测试材料清单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表(附件1);
(二)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三)封闭场地测试报告;
(四)模拟仿真测试报告;
(五)车辆自动驾驶相应级别说明;
(六)测试驾驶人身份证和驾驶证;
(七)测试驾驶人与测试主体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八)测试驾驶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相关证明;
(九)测试驾驶人无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记录承诺书;
(十)测试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
(十一)道路测试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附件8);
(十二)道路测试相关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十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
(十四)城市道路测试方案;
(十五)第三方机构开具的监控平台接入证明;
(十六)高速公路道路测试方案;
(十七)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道路选取评估报告;
(十八)城市道路安全累计里程证明(申请高速公路测试前,向属地公安提交);
(十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道路测试与应用车辆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事故赔偿保函。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安全性自我声明及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请流程与《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有条件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在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重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后,应按第七条第(三)项要求开展城市快速路测试并向属地公安提交城市道路安全累计里程证明,方可开展高速公路测试。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除满足《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开展道路测试前,应当向测试路段交通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二)仅可开展道路测试,不可开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无人化测试与示范应用等业态;
(三)测试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检查调试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四)测试车辆车队(包含测试车辆及前后保护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满足“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五)测试车辆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最低车速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匝道、立交、拥堵路段除外),如需进行特殊工况和场景测试,须经联合工作小组专项论证同意后开展;
(六)遇到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车辆与道路的日常巡查;对照《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或《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道路测试通知书》,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应道路的管理要求,以及道路测试车辆的安全状况等,可要求测试主体调整、暂停道路测试活动;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车辆发生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应车辆的道路测试活动,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工作小组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变更信息表》(附件4),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在联合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道路测试。
第十五条 测试主体在上路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计划表》(附件3)。道路测试主体应当每6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情况报告》(附件5)。
第六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联合工作小组应对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的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开展定期评测。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二)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三)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四)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五)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开展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将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测试主体应当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分析报告(附件6、7)等相关材料上报联合工作小组;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记录数据要求如下:
(一)事故前24小时的数据记录:可采用本地存储方式记录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车内视频和语音情况等;
(二)事故前15秒和事故后5秒的数据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控制模式、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车辆故障情况等。
第二十条 道路测试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联合工作小组可暂停测试主体或测试车辆的测试资格,道路测试主体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联合工作小组提交相关测试车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未获得联合工作小组恢复测试的审批前,不得进行道路测试。
第二十一条 道路测试主体提交交通事故处理完结相关证明,可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恢复测试的申请。
第八章 违规操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测试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联合工作小组应取消其道路测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道路测试主体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道路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联合工作小组应暂停其道路测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道路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有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有关定义:
(一)高速公路道路测试是指在本市智能网联高速公路路段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测试验证活动;
(二)测试主体是指在本市智能网联高速公路路段上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道路测试车辆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要求并装配有符合国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中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功能的机动车辆;
(四)有条件自动驾驶测试车辆,是指国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L3级车辆;
(五)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测试车辆,是指国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L4级及以上车辆;
(六)道路测试驾驶人是指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坐在道路测试车辆驾驶座位上,负责监测车辆行驶安全情况,异常情况下及时接管车辆控制的专业人员;
(七)监控装置是指具备监测车内驾驶人驾驶行为、采集车辆运行状态以及判断车辆是否处于智能网联状态等功能,并具备实时传输相关数据功能的设备;
(八)测试里程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实际道路测试中,处于自动驾驶功能下累计的测试里程。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施细则(试行)》与本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表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计划表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变更信息表
5.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情况报告
6.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交通事故报告
7.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
8.道路测试与应用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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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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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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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 |
我单位声明如下: 1. 申请车辆符合对应车辆类型的安全技术检查要求; 2. 将按要求做好道路测试车辆的数据采集和传送工作; 3. 申请车辆已在封闭测试区内进行相关实车检查及试验,且满足测试评价规程的要求; 4. 道路测试驾驶人已通过相关培训合格且已被授权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5. 将严格遵守《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和《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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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测试主体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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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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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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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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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制造及试验能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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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车辆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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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车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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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辆VIN |
测试临时号牌 |
违法次数 |
事故次数 |
已完成的测试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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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道路 |
测试里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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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系统信息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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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感知系统 |
传感器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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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列表 |
传感器类型 |
生产企业与型号 |
数量 |
主要 参数 |
安装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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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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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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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 |
自行车 |
摩托车 |
轿车 |
卡车 |
客车 |
车道线 |
红绿灯 |
道路 标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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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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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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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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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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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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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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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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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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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联通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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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通讯单元 |
□前装 □后装 |
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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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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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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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精度地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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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信息集 |
道路拓扑连接 |
道路几何形态 |
道路几何属性 |
车道数量 |
车道拓扑连接 |
车道几何形态 |
车道几何属性 |
其他道路几何属性 |
障碍物 |
限速信息 |
车道转向限制 |
车道虚实线 |
停车线 |
禁停区域 |
行驶优先级 |
其他道路语义 |
施工区域 |
通行管制 |
交通事故 |
潮汐车道 |
交通流量 |
红绿灯状态 |
近邻车辆状态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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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与决策 |
决策范围 |
最高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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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加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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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减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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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横向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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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转向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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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转向力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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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转向角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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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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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测试项目 |
限速信息识别及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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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车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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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碰撞自动紧急制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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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变更车道检测及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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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检测及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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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道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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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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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路边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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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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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非机动车识别及避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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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路口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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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形路口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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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碰撞自动紧急制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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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保持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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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并避让对向来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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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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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联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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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操作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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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队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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匝道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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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道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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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基准环境巡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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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交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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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交通规则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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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场景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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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 |
驱动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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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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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器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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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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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系统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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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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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系统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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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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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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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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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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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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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改装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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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车辆功能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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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相应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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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式智能驾驶功能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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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联式协同驾驶功能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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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测试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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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类型 |
高速公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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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示范类型 |
道路测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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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周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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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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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测试人员(包括道路测试驾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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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驾龄 |
工作 单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 号码 |
保额 |
人员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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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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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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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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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测试主体赔偿能力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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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出具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能力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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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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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申请在重庆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我方承诺在道路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和《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附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基本信息
附件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基本信息
一、测试主体
二、道路测试车辆
三、道路测试周期
四、道路类型
□高速公路
五、测试示范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 □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
六、测试示范路段
七、道路测试驾驶人
八、道路测试项目
附件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计划表
一、测试主体
二、测试主体类型
□整车厂 □系统运营商 □零部件制造商
□互联网服务商 □科研院所/高校 □其他
三、测试主体联系地址
四、测试主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五、道路类型
□高速公路
六、测试示范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 □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
七、测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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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数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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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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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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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测试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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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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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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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 |
时 分 至 时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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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 |
需明确站点、具体路线 | ||
八、道路测试车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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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辆VIN |
配重类型 |
配重重量 |
测试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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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道路测试路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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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拟开展的道路测试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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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道路测试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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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测试主体承诺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4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变更信息表
一、测试主体
二、测试主体类型
□整车厂 □系统运营商 □零部件制造商
□互联网服务商 □科研院所/高校 □其他
三、道路类型
□高速公路
四、测试示范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 □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
五、测试主体联系地址
六、测试主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七、道路测试车辆变更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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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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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
是否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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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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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道路测试驾驶人变更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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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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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
驾驶证号 |
|
变更状态 |
□新增 □删减 |
九、测试主体承诺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5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情况报告
一、测试主体
二、测试主体类型
□整车厂 □系统运营商 □零部件制造商
□互联网服务商 □科研院所/高校 □其他
三、道路类型
□高速公路
四、测试示范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 □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
五、测试主体联系地址
六、测试主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七、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八、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总测试/示范里程:
脱离时行驶里程:
总脱离次数:
九、脱离智能网联功能信息表(表格可按需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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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时间 |
地点 |
脱离环境 |
接管用时 |
脱离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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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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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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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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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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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测试主体承诺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6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交通事故报告
一、测试主体
二、测试主体类型
□整车厂 □系统运营商 □零部件制造商
□互联网服务商 □科研院所/高校 □其他
三、道路类型
□高速公路
四、测试示范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 □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
五、测试主体联系地址
六、测试主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七、道路测试车辆交通事故信息表
|
事故基本情况 |
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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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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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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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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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信息 |
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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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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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测试/示范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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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征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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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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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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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主要责任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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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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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损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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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记录和存储事故数据时间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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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车辆状态 |
□行驶状态 □停止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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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智能网联功能 □脱离智能网联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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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相关方 |
□车辆 □普通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 □摩托车 □行人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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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测试驾驶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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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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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相关人员 |
受伤人1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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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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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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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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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情况 |
□ 死亡 □严重 □轻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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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人2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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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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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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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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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情况 |
□ 死亡 □严重 □轻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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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目击者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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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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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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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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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细节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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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损失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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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事故细节描述和财产损失描述须提供附件,如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照片应反映事故车辆之间关系、发生事故的道路周边情况等。
八、测试主体承诺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7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
一、测试主体
二、测试主体类型
□整车厂 R系统运营商 □零部件制造商
□互联网服务商 □科研院所/高校 □其他
三、道路类型
□高速公路
四、测试示范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 □高度自动驾驶及完全自动驾驶
五、测试主体联系地址
六、测试主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七、测试违反交通法规信息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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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法规基本情况 |
报告提交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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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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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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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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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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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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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智能网联车辆、人员信息 |
所有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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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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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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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 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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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 别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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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测 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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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测试驾驶人姓名及驾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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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相关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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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基本信息 |
本车 驾驶状态 |
□智能网联 □手动驾驶 □停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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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涉及:□超速□闯红灯□违规变道□占用应急车道□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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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法规细节描述及原因 分析 |
细节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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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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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违反交通法规细节描述必须提供附件,包含(但不限于)违反交通法规照片,照片应能反应涉事车、人之间的关系,若违反交通法规原因复杂,建议另提交清晰的图表作为附件进行说明。
附件8
道路测试与应用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对道路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涉及的经济赔偿(含其他社会车辆为责任车辆引发的经济赔偿、市政及道路交通设施的损毁赔偿),在责任车辆保险赔偿额度和范围外的赔偿部分,由本单位自愿承担。
市级部门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