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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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方案(2023—2027年)》已经市经济信息委第2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2023—2027年)

 

为贯彻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入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文件要求,加快培育一批独角兽、瞪羚企业(除特别列明外,含潜在独角兽企业,下同),激发经济新动能,塑造发展新优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打造新生态、培育新物种、开辟新赛道、发展新经济,遵循独角兽、瞪羚企业成长规律,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建立健全独角兽、瞪羚企业挖掘、培育和服务机制,加快育成一批技术新、成长快的瞪羚企业,重点支持一批综合实力强、市场价值高的独角兽企业,进一步丰富和壮大优质中小企业成长梯队,为我市增强产业发展新动能、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到2027年,全市入库培育企业500家以上,瞪羚企业达到300家左右,潜在独角兽企业达到30家,独角兽企业达到15家,独角兽、瞪羚企业成为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挖掘培育,主动发现一批优质企业。

1.建立完善独角兽、瞪羚企业评选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标准和我市实际,研究制定重庆市独角兽、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围绕热点赛道和领域,发动行业部门、区县和专业机构共同参与,每年评选发布一次独角兽、瞪羚企业榜单,提升社会影响力。

2.鼓励领军(链主)企业平台化发展,聚焦产业链上下游的关键领域和新兴赛道,通过业务整合、股权投资、内部创业等方式实现战略布局,加快孵化一批独角兽、瞪羚企业。

3.密切关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群体,加强常态化跟踪观测,主动靠前服务,加快发现、挖掘、培育一批独角兽、瞪羚企业。

4.积极衔接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从选种、育苗阶段做好项目甄别,整合人才、资本等关键要素,打造一流企业成长生态,力争孵化一批具备独角兽、瞪羚潜力的优质企业。

5.加大独角兽、瞪羚企业招引力度,聚焦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和关键环节,重点引进一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跨越性、原创性突破的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用能、用工等需求,鼓励探索建设独角兽企业集聚区。

(二)夯实科技支撑,推动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1.支持独角兽、瞪羚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汇集。

2.鼓励独角兽、瞪羚企业承接产业基础再造、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项目,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持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抢占产业竞争制高点。

3.鼓励企业牵头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学家团队合作,以“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参与产业技术攻关,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4.引导独角兽、瞪羚企业用好重庆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鼓励引进具有引领性、标志性、突破性技术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和团队,不断提升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5.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以及重点产业相关特色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来渝创新创业,聚焦新物种企业培育,推动优质项目落地,加快发展壮大新经济。

(三)助力市场拓展,促进企业持续做大做强。

1.鼓励独角兽、瞪羚企业推出标志性、突破性的重点产品,支持运用自主核心技术创新和拓展应用场景,优先推荐纳入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目录。

2.依托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行动,为独角兽、瞪羚企业与领军(链主)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领军(链主)企业为独角兽、瞪羚企业提供产品采购、市场渠道共享、运营推广等支持。

3.积极组织独角兽、瞪羚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各类展会活动,帮助企业提高行业影响力,不断开拓市场。

(四)强化金融赋能,推动企业多元融资发展。

1.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定期储备、推荐优秀企业和项目,协调产业投资母基金、科创投集团等国资控股参股资本,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和成长。

2.加强企业上市辅导服务,将独角兽、瞪羚企业优先纳入上市培育支持名单,组织开展培训、诊断等上市服务,落实上市支持政策,推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和上市。

3.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独角兽、瞪羚企业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等专属服务。支持银行金融机构联合创投等机构,对独角兽企业开展“贷款+外部直投”业务,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长周期、低成本金融支持。

4.依托产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各类企业融资平台,推动投融资信息互联互通,引导企业对接信贷、担保、基金、保险、租赁等金融产品及服务。加大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技改专项贷款等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针对独角兽、瞪羚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产品,加强融资增信支持。

(五)做实精准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问题。

1.结合“企业吹哨·部门报到”平台、服务企业专员制度等工作要求,常态化组织企业调研、专题座谈、对接服务等活动,分类收集独角兽、瞪羚企业在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梳理问题清单,明确责任、措施和期限,安排专人办理解决。

2.针对创新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巨大的独角兽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法合规制定支持方案,集成财税、产业、科技等政策资源,推动企业加快成长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领军企业。

3.积极开展政策宣讲,组织融资路演等活动,邀请投资机构、专业服务机构、行业专家为独角兽、瞪羚企业提供全面诊断、技术创新、上市辅导等专业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与科技、财政、商务、金融等部门协作,形成会商机制,统筹推进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遴选、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各类难题。各区县经信部门参照建立完善相应机制,建立完善辖区培育企业库,开展独角兽、瞪羚企业梯次培育,落实全市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安排专人联系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积极支持独角兽、瞪羚企业依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等政策。支持申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各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不含潜在独角兽企业)不限制项目申报个数。对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的首次融资(仅限期限一年及以上的银行贷款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有效期内的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股权投资须扣除我市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且实际融资总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按到位融资金额的0.5%分别给予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100万元、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行制定支持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发展的政策或措施。

(三)加强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委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认定,经认定的独角兽、瞪羚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如发现虚假申报或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予以撤销。加强对独角兽、瞪羚企业的监测分析,适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推介。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总结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先进经验和做法,适时在全市通报推广。每年选择典型企业和案例,组织电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开展报道,营造关心支持独角兽、瞪羚企业发展浓厚氛围。

 

附件:重庆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

 

重庆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重庆市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内独立注册,非外资控股企业,非企业集团下属的生产基地、销售公司、贸易公司、投资公司;

2.属于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

3.守法经营,最近四年内没有严重失信违规和经营异常情况。

二、瞪羚企业

瞪羚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研发投入强度(R&D)均达到3%,且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

2.起始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含)30%,且上年度正增长;或起始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含)20%,且上年度正增长;或起始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含)15%,且上年度正增长。

三、潜在独角兽企业

潜在独角兽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年限不超过9年;

2.获得过专业机构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成立5年之内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美元(根据需要可按融资完成当年平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或其他国家货币单位,下同),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500万美元;成立5—9年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2500万美元。

四、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年限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专业机构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5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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