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中小企业集聚区是全市工业园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接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99号),引导中小企业更好地集聚集群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集中做好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集群、智慧、绿色、融合”的园区建设总体要求和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规划建设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引导、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做好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集中打造一批个性鲜明突出、承载功能完善、服务体系健全、环境污染可控的中小企业集聚区,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二、规划建设 

(一)规划范围。

1.工业园区。各工业园区(含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及经开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工业园区)要在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集中规划建设以创新创业孵化、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配套加工为主的中小企业集聚区。

2.其他区域。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集中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规划条件。工业园区内的中小企业集聚区要纳入工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明确,并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工业园区之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相关规划。坚持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共融”,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应纳入区县工业园区统一规划,符合所在区县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

2.空间保障有力。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集中连片(利用闲置工矿用地及厂房除外),工业用地一般不少于200亩或工业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并按渝府办发〔2020〕99号文的有关规定,配套一定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3.产业定位明确。每个中小企业集聚区引进的工业投资项目及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准入相关要求,重点培育1个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

4.责任主体落实。每个中小企业集聚区都要明确其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统筹推进中小企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企业服务。

(三)规划程序。工业园区之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程序如下:

1.规划组织。各区县要明确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各区县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原则上为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

2.规划编制。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规划条件、产业基础等,集中编制中小企业集聚区总体规划,明确规划背景、发展现状、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建设运营、政策措施等内容,同步开展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

3.规划审查。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要组织区县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对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进行联合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各区县审定。

4.提出申请。各区县以函件方式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规划建设中小企业集聚区的申请,明确中小企业集聚区总体规划情况,并附区县联合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

5.市级审查。市经济信息委收到各区县申请后,组织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6.审核批准。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由市经济信息委审定后及时函复各区县,并统一命名为:**区县+主导产业+中小企业集聚区(如**县智能家居中小企业集聚区)。

(四)建设重点。各区县要在统筹做好工业园区内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开发建设的同时,按照以下要求推进工业园区之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的建设发展。

1.多元开发建设。鼓励采用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方式统筹推进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鼓励专业化的产业资本积极参与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支持重点企业领建一批中小企业集聚区,就近打造配套加工区。支持按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将老旧工业集聚区和低效工业用地改建为中小企业集聚区。

2.推进产城融合。各中小企业集聚区要以标准厂房为主体,集中建设一批功能适用的产业载体,原则上中小企业集聚区不得为单个工业项目独立供地,确需独立供地的,单个项目供地不得低于10亩。坚持产城融合发展,集中规划建设好中小企业集聚区配套用房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于解决职工生活、企业办公、仓储物流等实际需要。

3.加强招商引资。各区县要以中小企业集聚区为主要平台,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序引导中小企业集聚集群发展,重点承接各区县污染可控的园外分散企业入园、市内不符合发展定位的产业转移项目以及返乡创业项目,并面向为园区工业配套,积极承接市内外配套加工项目转移入园,着力推进补链成群。

4.完善服务体系。各区县要搭建支撑中小企业集聚区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完善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用工招聘、物流配送、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鼓励工业园区内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提供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工业设计、设备共享等服务,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大手牵小手”供需对接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级与区县经济信息、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分工负责综合协调、投资准入、技术创新、要素保障、财税扶持、环境管理、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规范建设管理。各区县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的规范管理。工业园区之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要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纳入区域整体评价,集中统一做好产业发展布局、集约用地评价、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集聚区入驻企业、标准厂房销售对象的审核和后续使用监管。

(三)加大政策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集聚区申报创建重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市中小微专项等财政资金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等产业载体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和对入驻企业的扶持。各区县要将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纳入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应保尽保。各区县要加大政策扶持,加强准入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创新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的新模式、新举措。市经济信息委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产业培育、企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绩效评价,定期通报建设发展动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区县经济信息委要牵头推进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等日常工作,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的工作总结。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工业园区之外的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申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