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发〔2025〕47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申报建设青年就业
见习基地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人社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我市制造业(本通知所称制造业均包含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下同)企业见习就业,助力我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青年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在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促进实现就业的重要举措。重庆市辖区内具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可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向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重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主动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帮助未就业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对组织见习的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台胞证)或护照复(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公章)。
注:用人单位类型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备案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公章)。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备案:线上通过就业见习系统见习计划服务专区(http://www.cqtalent.com/cqdchg/jxjhzq/index.html)提交备案申请;线下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步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公示: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见习基地。
五、支持政策
对组织见习的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留用人员差额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行发放,事后申报”的原则,即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先行向见习人员发放符合要求的基本生活费,见习人员结束见习后,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标准向满足见习补贴申请审核条件的见习基地发放补贴。见习基地备案与管理、补贴的申报与拨付等具体流程见《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附件3)。后续,若就业见习政策调整的,以最新修订的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文件为准。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
(二)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四)同一见习人员在我市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经信部门、产业园区要充分认识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贯动员,积极组织区域内有条件的“双百企业”“单项冠军”“小巨人”企业及市域产教联合体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建设;区县人社部门要配合做好审核备案、跟踪服务等工作,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申报建设就业见习基地的支持力度。
(二)制造业企业要充分用好青年就业见习政策,深化校企合作,着眼产业人才培养长远目标,放大自身行业优势,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孵化和留用机制,争取双向赋能。
附件:1.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
2.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
3.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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