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企减负办〔2024〕16号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发布第十二批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
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优化行政审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经归集整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宣传贯彻执行。《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发布第十一批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减负办〔2023〕26号)同时废止。另将现行的《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附后,以供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
3.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 |
依据文件 |
咨询方式 |
1 |
政府性基金 (减征,免申即享) |
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重庆市降低后的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00525元和0.006225元。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重庆市降低后的标准为每千瓦时0.0039375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重庆市降低后的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
12366 |
2 |
政府性基金 (减征,免申即享)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12366 |
3 |
政府性基金 (免征,免申即享) |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12366 |
4 |
政府性基金 (免征,免申即享) |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
重庆海事局 |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
网址: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3/t20210324_3675391.htm |
5 |
保证金管理 (减征,免申即享)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 |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
63876776 |
6 |
保证金管理 (减征,免申即享) |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如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其多个工程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该地区内可以互相调剂使用。经返还后,剩余在建工程存储金额应按照本条款动态调整。 |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
63876776 |
7 |
保证金管理 (免征,免申即享) |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
63876776 |
8 |
保证金管理 (减免或加收,申报享受)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
63876776 |
9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 (减征,免申即享) |
支持停产停工矿山企业根据区县局据实测算生态修复金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市规划自然 资源局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规资发〔2022〕60号) |
63158322 |
10 |
住房公积金管理 (缓征,申报享受) |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
12345 12329 |
11 |
住房公积金管理 (金融支持,申报享受) |
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
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28号) |
网址:http://www.cq.gov.cn/zt/yhyshj/zcjj/zz/202103/t20210326_9039039.html |
12 |
工会经费管理 (费用返还,申报享受)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支持对象为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市总工会 |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工财〔2023〕8号) |
63625267 |
13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免申即享) |
自2016年7月12日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自2016年12月6日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预告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自2019年7月1日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63158635 |
14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免申即享) |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 |
市交通运输委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8〕116号) |
网址:http://czj.cq.gov.cn/ztlm_268/jsjf/zcfb/202003/t20200303_5562228.html |
15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征,申报享受) |
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
市知识产权局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19〕18号) |
67606650 |
16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征,免申即享) |
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发改价格〔2019〕729号) |
67513308 |
17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征,免申即享) |
自2020年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1.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2.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
市公安局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发改价格〔2019〕1782号) |
12123 12367 |
18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免申即享) |
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中的“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删除该事项中“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各项下的具体内容,统一修改为“无”。 |
市林业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61528788 |
19 |
行政事业性收费 (保函替代,申报享受) |
在我市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增设以银行保函方式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少企业在临时用地过程中的现金支出。 |
市规划自然 资源局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银行保函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通知(渝规资发〔2023〕61号) |
63158072 |
20 |
经营服务性收费 (减征,免申即享) |
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为不增加从事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合法营运车辆通行费成本,对4类、5类、6类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按三类客车的收费标准优惠计收车辆通行费,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装特定ETC车载装置,预约优惠通行。 |
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
《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
12122 |
21 |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免征,免申即享) |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相关要求,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78号) |
12122 |
22 |
经营服务性收费 (减征,免申即享) |
对ETC车辆实行通行费5%的优惠。 |
交通运输委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45号) |
12122 |
23 |
经营服务性收费 (减征,免申即享) |
实施空重交替行驶运输特殊单一物品车辆8.5折优惠政策,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量价联动”机制。 |
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1〕11号) |
12122 |
24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资金补贴,申报享受) |
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
市人力社保局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
12333 |
25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资金补贴,申报享受) |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1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
市人力社保局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
12333 |
26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补贴,申报享受) |
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
市人力社保局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
12333 |
27 |
一次性扩岗补助 (资金补贴,申报享受) |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
市人力社保局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
12333 |
28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减征,免申即享) |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
12333 |
29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12366 |
30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12366 |
31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原六大行业与四大领域重点行业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适用。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12366 |
32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从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
12366 |
33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12366 |
34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12366 |
35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12366 |
36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12366 |
37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12366 |
38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7号) |
12366 |
39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8号) |
12366 |
40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自2021年1月1日起: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12366 |
41 |
税收优惠 (缓征,申报享受) |
自2021年1月1日起: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12366 |
42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12366 |
43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
重庆市税务局 |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
12366 |
44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
12366 |
45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12366 |
46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重庆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
12366 |
47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庆市税务局 |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12366 |
48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12366 |
49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 |
12366 |
50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
12366 |
51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
12366 |
52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
12366 |
53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12366 |
54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12366 |
55 |
税收优惠 (减征,申报享受) |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
12366 |
56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
12366 |
57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
12366 |
58 |
税收优惠 (免征,申报享受) |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重庆市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
12366 |
59 |
生产要素优惠 (降费,免申即享) |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加上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产生的费用,以不超过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可在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购电单价基础上,向终端用户据实分摊线损费用,但不得超过以下相应最大上浮幅度,目前实际已低于以下相应上浮幅度的,不得提高。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8%。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其中新建的物业底商转供电配电设施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再执行上浮政策。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
12345 67575492 |
60 |
生产要素优惠 (资金奖励,申报享受) |
继续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2023年三季度起至2024年年末,对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环比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 |
人行重庆市分行 |
暂无 |
12363 |
61 |
生产要素优惠 (降费,申报享受) |
继续实施转贷应急周转金政策,为符合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中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最高额度8000万元、最长15个工作日的应急周转资金。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 《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11号) |
12345 67470679 |
62 |
生产要素优惠 (降费,申报享受) |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免收应急转贷周转金使用费。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 《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11号) |
12345 67470679 |
63 |
生产要素优惠 (金融支持,免申即享) |
支持绿色转型项目融资。延长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年限至2027年末。 |
人行重庆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
12363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302/t20230223_11642640.html |
64 |
生产要素优惠 (采购支持,免申即享) |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继续按10%—20%执行。 |
市财政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302/t20230223_11642640.html |
65 |
生产要素优惠 (资金奖励,申报享受) |
支持商贸企业发展。设立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我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融资贷款,企业可选择信用贷款或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政银担各方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息风险。 |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302/t20230223_11642640.html |
66 |
生产要素优惠 (资金补贴,申报享受) |
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100家领军企业、100家高成长性企业新增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支持。重庆农担集团等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担保,担保费率平均不超过0.6%。 |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渝府办发〔2023〕49号) |
12316 |
67 |
生产要素优惠 (金融支持,申报享受) |
加大创业就业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吸纳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投放,额度最高可给予400万元。鼓励高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重点就业人群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2号) |
67575209 |
68 |
生产要素优惠 (金融服务,申报享受) |
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发挥“信易贷·渝惠融”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实现信用查询全免费、银行机构全通达、融资申请线上办。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线上服务平台。 |
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
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302/t20230223_11642640.html |
69 |
生产要素优惠 (资金补贴,申报享受) |
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面、降费、提质、增效,对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 |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
67575127 |
70 |
生产要素优惠 (金融支持,免申即享) |
对企业缴纳的进出口信用保险费按比例给予补助。一般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条件且通过市级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出口信保保费按不超过100%的比例支持),执行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 |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
渝商务发〔2023〕7号 |
62661052 |
71 |
生产要素优惠 (资金补贴,申报享受) |
全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升级发展,持续强化投资支持,对实际到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按照12%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实际到位投资5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对实际到位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贴息支持。 |
市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力振作工业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号) |
网址: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jd/wzjd/202301/t20230113_11500960.html?eqid=c8a45aaa0003bc0a00000006643ca841 |
72 |
生产要素优惠 (资金补贴,申报享受) |
对获得“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按照企业实际项目贷款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1000万元。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含“直转回”,下同)纳入“技改专项贷”支持范围,给予2%的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500万元。对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率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项目担保奖补上限为100万元。对技改企业投保技改项目费用损失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
《关于印发重庆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改专项贷”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0号)/《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1号) |
网址: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wj/xzgfxwj/202405/t20240514_13205584.html |
73 |
生产要素优惠 (资金奖励,申报享受) |
对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的首次融资(仅限期限1年及以上的银行贷款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有效期内的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股权投资须扣除我市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且实际融资总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按到位融资金额的0.5%分别给予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100万元、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
《重庆市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方案(2023—2027年)》(渝经信规范〔2023〕13号) |
|
74 |
生产要素优惠 (资金奖励,申报享受) |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重大创新产品,按照不超过企业装备购置单价30%的比例,择优给予首购首用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软件企业开发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上一年度累计销售金额20%比例,择优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
《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
网址: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wj/qtwj/202301/t20230131_11553105.html |
75 |
生产要素优惠 (资金奖励,申报享受) |
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相应金额标准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
《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
网址: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wj/qtwj/202301/t20230131_11553105.html |
76 |
生产要素优惠 (资金奖励,申报享受) |
对新建生物医药产业专业化生产服务平台及重大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研发及生产服务平台按服务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
《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渝府办〔2022〕12号) |
网址: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203/t20220311_10496287.html |
77 |
生产要素优惠(用地支持,免申即享) |
中心城区开展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重要矿产、气候可行性评估、考古调查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将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给土地受让单位,告知受让单位相关管控要求,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实施细则》(渝规资〔2023〕450号) |
63158290 |
78 |
生产要素优惠 (免申即享) |
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公众责任保险,对在重庆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车道和收费站内广场区域发生的货运车辆、货物及人员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保险服务,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最高达500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 |
市交通运输委 |
《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 《关于印发2024年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扩面提质增效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438号) |
https://mp.weixin.qq.com/s/lnEzE9zd8EGuT20P9FTwHQ |
79 |
行政管理 (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正面清单有效期原则为3年,在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规〔2021〕5号) |
网址: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wj/xzgfxwj/202107/t20210721_9495064.html |
80 |
行政管理 (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
重庆海关 |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
12360 |
81 |
行政审批 (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深化实施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至45类104小类,推行“无纸化”申报“数字化”审批、“即受理即取批文”,实现环评批复“立等可取”、企业“零跑动”,加快项目落地建设。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3〕7号) |
12345 |
82 |
行政审批 (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带条件批复建设项目环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审批情形的,对环境影响可接受、污染治理措施可行的建设项目,经识别虽然有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且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项,在区县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已开展相关工作说明的情形下,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施并联审批,不互为前置,予以带条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
12345 |
83 |
行政审批 (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开展同类型建设项目“打捆”审批。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
12345 |
84 |
行政审批 (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深化“两简一优”(简化环评内容、简化公众参与、优化环评分类)联动举措,形成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体系,指导项目环评简便快速编制,减少企业经济和时间成本。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
12345 |
85 |
行政审批 (简化审批,申报享受) |
持续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打造“渝悦易企办”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丰富“一件事”应用场景,迭代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推动经营主体设立、变更、迁移、注销等“一件事”跨部门联动办理,助力经营主体降本增效。推行年报“多报合一”,实行线上信用修复,符合条件的“免申即修”。 |
市市场监管局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4〕36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迁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4〕8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机制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7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渝市监发〔2024〕60号) |
12345 63717359 67236219 |
86 |
行政审批 (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合规产业园区内,试点优化生物医药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精细划分医药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类别,将部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医药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相对应优化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和不纳入环评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可简化相关评价内容。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 CMO(合同加工外包组织)类的企业,在其生产规模、排放污染物因子和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药品种类打捆环评后,单个药品无需再开展环评。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2〕5号) |
12345 |
87 |
行政审批 (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范围由24大类78小类扩大至44大类138小类,纳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渝环规〔2023〕8号) |
12345 |
88 |
行政审批 (简化审批,申报享受) |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注册体系核查、专家审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需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临床试验核查的,给予优先安排,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核查工作。 小微企业提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免收注册费的申请,由申请人提供附件所列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免收注册费。 |
市药监局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的公告(渝药监公告﹝2023﹞76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重庆市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重庆市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公告》(渝药监公告〔2023〕82号) |
60353678 60353789 |
89 |
行政审批 (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供水接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核发;免于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但应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开挖信息;免于办理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不含永久占绿、迁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砍伐树木)。小于DN200供水外线接入的涉及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不破坏公路结构、不影响设施安全)等设施许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
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 |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渝城管局发〔2023〕8号) |
12319 67886052 |
90 |
行政审批 (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和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不含永久占绿、迁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对申请材料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采取容缺受理的方式,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
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重庆市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渝城管局发〔2022〕8号) |
12319 67886032 |
91 |
行政审批(简化审批,免申即享) |
全市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改革。通过用地规划条件、土地成交确认、项目投资备案及出让合同签订四个环节的精准协同,土地受让人无需申请,即可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现“免申即领”。 |
市规划自然 资源局 |
《关于开展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3〕596号) |
63158290 |
92 |
服务企业(助企服务,免申即享) |
建设“企业码上服务”综合应用场景,搭建“企业吹哨·部门报到”线上服务平台,做实“一企一专员”线下服务机制,通过线上综合集成和线下专员服务,协同提供“一站式”服务,集成化、链条化、流程化推动解决企业问题诉求。 |
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 |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吹哨·部门报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减负办〔2022〕2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服务企业专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减负办〔2023〕6号) |
63896365 |
93 |
服务企业(助企服务,免申即享) |
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应用工作。关区企业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相关要求,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 |
重庆海关 |
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应用试运行的公告(重庆海关公告2023年第3号) |
12360 |
94 |
服务企业(助企服务,免申即享) |
自2024年6月7日起开展B类快件行邮税电子支付应用工作。关区内快件企业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签约,线上支付B类快件行邮税。 |
重庆海关 |
重庆海关关于开展B类快件行邮税电子支付的通告 |
12360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