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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81J/2023-00124
[ 发文字号 ]
渝经信发〔2023〕1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3-04-13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关于印发2023年度燃气经营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318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燃气经营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定《2023年度燃气经营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可参照市级方案,制定本辖区的燃气行业执法检查方案,自行组织开展燃气行业执法检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燃气经营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2023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结合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城镇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包括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具体检查对象,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其中管道天然气企业抽取2家,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抽取2家,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抽取2家。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包括对城镇燃气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组织管理的检查和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运行检维修情况的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镇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

(二)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情况;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供气区域等是否与行政许可内容一致。

(三)充装单位是否取得充装许可并在许可有效期内充装单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阀是否校验、是否配备紧急切断装置和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储罐液位计是否有效或正确标注最高液位限制线。CNG加气站加气机的设定值是否超过20MPa,加气至20MPa是否能自动停止加气。

)城镇燃气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生产设备设施台账登记情况;三类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专业技能业务培训,取得燃气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为。

)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情况。

)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情况。

)城镇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入户进行安全检查情况。

)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十)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充装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情况。

(十)天然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非因天然气用户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通气验收的情况。

(十)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燃气服务导则》提供服务的情况。

(十)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演练情况。

(十五)CNG加气站使用特许卡加气,是否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并将充装信息录入“CNG电子标签安全管理系统”。

(十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储配充装站是否运行应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充装的气瓶是否在信息化系统中办理使用登记,是否扫码上传充装记录。充装的气瓶上是否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实际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装检查人员代号。是否在充装气瓶上标志警示标签,警示标签上是否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

(十七)管道天然气企业是否100%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是否按照95%定期检验率要求制定检定期检验计划并有序推进。

(十八)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并落实的情况。

十九)有关投诉举报处理回复情况。

二十)其他有关情况。

我委将联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燃气行业管理实际,结合检查工作安排,在上述内容中选择部分内容,按程序制定必查清单。

三、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2023年度燃气经营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等内容。

(二)公示检查方案。公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投诉。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不进行双随机抽选,立即实施检查、处置。

(三)双随机抽选。市经济信息委会综合执法处会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确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的经营场所和作业现场,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检查方法:一听城镇燃气经营者阶段性生产经营工作情况介绍;二看城镇燃气经营者生产经营基础资料台账;三查城镇燃气经营者现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现场检查结束后与被检查单位进行工作交流,听取检查对象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实际,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检查。

(五)检查结果运用。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将抽查结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依法依规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各有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高效完成此项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密切配合,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加强对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二)落实普法责任,加强普法宣传。在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要大力宣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燃气服务导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并结合检查情况进行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引导城镇燃气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规范检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双随机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选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如实记录抽取过程。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检查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泄露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否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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