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81J/2022-00692
[ 发文字号 ]
渝经信中小〔2022〕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中小〔202215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2号)精神,现将开展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各类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进行自愿申报。根据有关通知要求,被推荐的小微企业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1.按时报送园区运行数据。2.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我市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3.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4.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公布的国家示范基地将于20221231日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三、各申报单位须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光盘)报送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四、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文件连同申报材料于630报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联系人:张爱平,63898487同时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的PDF格式电子版传送到电子邮箱:liujian@jjxxw.cq.gov.cn。联系人:刘剑,联系电话:63899285

  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620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