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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小企组发〔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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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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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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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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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2-03-28
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小企组发20221


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22323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市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确保《条例》有效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贯彻落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完善相关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单位)应对照《条例》要求,健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台账登记、处理、监管、评价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与中小企业的业务账款往来行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指导、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健全预防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机制,完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台账登记、逾期应付账款信息披露、逾期账款拨付等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畅通信息渠道。经济信息委做好《条例》相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类管理和综合分析,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市级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贯彻落实《条例》和本措施的相关工作信息等及时反馈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源头治理

(四)信息公开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五)规范合同行为。有关部门应指导、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规范订立采购合同,合理约定付款期限、方式、保证金、检验(验收)、逾期利息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理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当在合同中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六)强化预算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市政府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要按规定加快项目结算和财政资金拨付进度,适当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要明确竣(完)工验收期限,不得故意拖延验收对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七)健全投诉机制。经济信息委制定本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健全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加强对投诉处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通报管理。

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受理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应当及时将受理的投诉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市级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要联动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互联网+督查等平台,协同做好投诉指引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八)引导行业自律。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应当引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九)发挥社会服务机构作用。各区县、各部门(单位)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合同拟定、财务管理等服务,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咨询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条例》的相关要求。新闻媒体、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共同营造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强化惩戒约束

(十一)公示失信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载明其失信信息,并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司法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文书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大型企业涉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二)实施信用惩戒机关、事业单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当事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同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其参与申报扶持政策、投资融资、优秀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将及时支付工作成效纳入国有大型企业绩效考核内容,对存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不力、新增拖欠,被中小企业投诉且核实后未妥善处理的国有大型企业,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在当年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三)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条例》和本措施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预算执行,或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国有大型企业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四、强化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在审计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五)强化督促检查。成立由经济信息委财政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督促检查小组,定期市级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执行不力的市级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处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六)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五、关于其他事项

(十七)企业划型认定。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已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小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自测服务,企业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wq.cqsme.cn)页面进行自测。

(十八)划型争议认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

(十九)参照执行范围。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条例》及本措施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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