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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000009276281J/2018-028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18-04-12
[ 发布日期 ]
2018-04-12
关于开展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达标和阶梯电价专项监察的通知

渝经信环资〔201815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达标和

阶梯电价专项监察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有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873号)部署,为严格落实高耗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阶梯电价政策,我委决定委托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全市钢铁、电解铝、水泥3个高耗能行业企业2017年度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和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范围为我市的1家钢铁企业、3家电解铝企业、49家水泥企业(含水泥粉磨企业16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及依据

(一)钢铁企业。一是按照《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检查2017年钢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核查2017年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电耗),并对超标准企业进行用电加价测算。

(二)电解铝企业。一是按照《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6-2013),检查2017年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按照《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核查2017年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并对超标准企业进行用电加价测算。

(三)水泥企业。一是按照《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12 ,检查2017年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按照《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核算2017年企业可比水泥(熟料)综合电耗,并对超标准企业进行用电加价测算。

三、时间安排

2018530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与有关区县经济信息委完成3个高耗能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和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现场监察工作;615日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完成专项监察报告编制及监察资料整理工作,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专项监察总结报告及企业监察分报告,并将企业监察分报告抄送当地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

到各企业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商有关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到监察人员与被监察企业随机抽取,监察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做到监察与服务相结合,发挥“节能医生”诊断作用,向相关企业提出实用有效的节能建议,促进企业能效水平提升。要加强监察人员廉政教育,督促监察人员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杜绝出现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关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与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一起负责开展本辖区企业的监察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相关企业的能耗水平和阶梯电价执行情况。要加强节能监察宣传,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节能监察义务,自觉接受节能监察,准确提供产品产量、能源消耗等台账资料。

(三)本次专项监察结果将作为2017年度高耗能行业执行阶梯电价的基础依据。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现场监察的配合工作,对所提供产品产量、能源消耗等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和弄虚作假。

 

附件:重庆市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专项监察企业名

渝经信环资2018015附件.doc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49

(联系人:王鹏;联系电话:023-63896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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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10295186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