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8〕9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现将《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发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科学、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通知和方案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共同设立,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4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50%,其余由区县财政出资。初始到位资金市财政不低于2500万元,各试点区县财政不低于500万元,同时建立持续的财政资金补充机制,根据相应责任增补资金缺额。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一级账户),授权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从事专项管理业务,并按月反馈市财政、各区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市经济信息委签订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市级分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与责任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商业价值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
第七条 合作银行自愿履行相关责任,有专门的团队或人员开展本办法涉及的业务,并有相应的内部激励措施,按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尽职免责。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贯彻落实《重庆市信贷投向指引》要求。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分配
第九条 在一级账户下,管理平台为各合作银行建立二级账户(指标账户),依据各合作银行新发放的每笔贷款额度为基数,按2%从一级账户中为各合作银行二级账户及时注入风险补偿金指标(每家合作银行开展该项工作之初,提前预安排200万元风险补偿金指标)。二级账户注入的风险补偿金指标认定,遵循属地原则,按市、区县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从一级账户中扣减。
第十条 对未使用的风险补偿金指标全额结转至该银行的二级账户,作为可用的风险补偿金指标。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合作银行积极与管理平台一起催收,则追偿后归于管理平台部分,仍计入对应合作银行二级账户可使用的风险补偿金指标内。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二级账户指标总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4%。合作银行贷款发生风险之后,可在其对应指标限额内申请使用,且单笔贷款申请风险补偿金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金额。
第四章 风险补偿条件
第十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使用风险补偿金指标:
(一)按照方案规定,通过试点运行平台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的商业价值信用贷款。
(二)发放的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发生了贷款逾期风险(含本金逾期、利息逾期等)。
(三)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及时催收。
第五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 在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风险补偿条件后,合作银行可向管理平台申请使用其二级账户内风险补偿金指标,符合条件的,从收到合作银行相关资料之日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其二级账户风险补偿金指标额度内,按合作银行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额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使用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使用风险补偿金的贷款,应及时通过试点运行平台进行申报,并将相关资料报管理平台。
(二)初审。管理平台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对贷款企业注册地、企业贷款是否属于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以及合作银行申报资料的齐备性等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济信息委,初审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合作银行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及时与合作银行衔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核意见。在第三方评审机构复核意见基础上,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最终复审意见。
(四)划拨。管理平台根据复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合作银行申请使用的风险补偿金直接拨付给合作银行,并做相应的指标扣减。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需提交以下材料(单笔贷款资料需独立装订成册):
(一)风险补偿金申请书(申请单位拟定的红头文件)、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预拨申请表(通过系统填报打印)。
(二)贷款合同、借据、放款凭证记录等(复印件加盖合作银行鲜章)。
(三)逾期催收记录(催收函等)。
第十七条 对于已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合作银行需将相关债权转移至管理平台(相关债权=单笔贷款已获得风险补偿金额/单笔贷款金额)。对于债权完全转移至管理平台的,合作银行仍需安排专业团队与管理平台一起完成催收工作;对于债权部分转移至管理平台的,由合作银行和管理平台共同追偿,追偿所得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按该笔贷款前期风险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银行贷款本金。
3.扣除该笔贷款所欠利息。
4.若还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等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企业在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类财政项目补贴、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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