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运行〔201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燃气供应公司,各有关单位和工业企业:
为强化天然气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天然气供应中调度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好全市天然气供应平衡及安全,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天然气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在工作中改进,对该《办法》进一步完善。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天然气调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气调度管理,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和运行安全,为全市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经济建设提供燃气保障,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天然气利用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气调度是指在天然气运行过程中,为平衡供需,通过制定供气预案,强化资源配置,执行调控方案,对天然气供应、使用进行科学调配和管理,提高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天然气供应企业和天然气用户的调度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是全市天然气调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日常调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按照天然气调度管理的原则做好本区域内的天然气调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天然气供应终端企业和工业企业用户是天然气调度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支持配合各级经信委实施天然气调度工作,严格服从天然气统一调度,严肃调度纪律。
第六条 为了保证天然气调度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发挥天然气调度在供应保障上的指挥和调节作用,天然气调度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调度工作必须高度集中统一,实行统一指挥。使整个生产运行活动按照统一指挥的原则、高效准确的执行。
(二)预见性原则
调度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以科学的预见性为原则,对可能或将要发生的问题,要及早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及时性原则
在调度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信息反馈要迅速,解决问题要果断而准确,保证生产正常运行,避免造成生产中断和不必要的损失。
(四)优先性原则
以“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为目标,在出现天然气供应缺口时,确保三个优先:
市民生活用气优先。把保证人民生活用气放在首位,优先满足全市人民生活用气需要。
公共交通及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优先。在满足人民生活用气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公共交通及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用气需求。
经济发展和效益优先。在满足人民生活用气和公共交通及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用气的基础上,细化并做好工业企业保障用气的分级管理,切实保证向有效益、有市场、有能力、管理好的企业倾斜,优先满足重点增长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连续性生产作业和中断供气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用气需求。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根据全市天然气供需形势及有关政策,编制天然气调控方案,各天然气供应企业配合市经信委做好调控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做好本区域内的天然气供应保障预案,在全市统一的调度原则和调控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天然气调度工作。
第八条 编制天然气调控方案,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科学合理保障供气:
(一)居民生活、集体(学校、部队及企事业机关食堂等)、商业用气。
(二)CNG营运车辆、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用气。
(三)100户重点工业企业、玻璃窑炉等特殊工艺生产或保安用气。
(四)一般工业客户用气。
第九条 市经信委根据全市天然气供需情况,及时发布天然气供应预警信息,启动天然气调控预案。根据不同的供气缺口,决定启动调控方案的等级和终止调控方案。并根据天然气供应实际情况,对调控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 调度分为口头指令和书面指令,各级调度指令必须清楚明确,日常天然气运行调度采用口头调度指令为主,重大事件和重要保障事项下达书面调度指令。
第十一条 在天然气供应不足时,由市经信委负责协调上游天然气供应企业,积极争取气源。
第十二条 各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建设与供应相当的天然气储气设施,保证供区的天然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平衡性,做到均衡供气。
第十三条 各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完善天然气调度流程,提高天然气调度水平,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天然气调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畅通天然气信息联系渠道,如利用scada系统等及时掌握用户的动态情况,特别是对一些重点用户要求与供气企业的调度中心联网,保证供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用户应加强生产经营的计划性,做到均衡、稳定用气。编制企业用气日计划、月计划和年计划,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天然气用量报表。因故停产或减产,需减停用气量时,应提前将减停气量和时间报告天然气供应企业,并报告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及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地新建工业用气企业,日用气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气项目,应编制项目用气需求计划,明确具体的用气时间和用气量,提前报告区域内的供气企业,做好供气安排,并报告市经信委,以便做好供气计划编制工作。日用气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项目,在报告供气企业的同时,报告本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由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统一报告市经信委,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以便及时供气投产。
第十六条 用气保障要求高,有条件的工业企业用户,特别是燃气供应涉及生产运行安全的企业,必须建立可替代能源备用设施。可引进LNG、CNG作为补充气源。
第三章 预警管理
第十七条 全市天然气调度工作实施分级预警制度,按照不同的供气缺口,分为三级预警,根据预警等级不同,由低到高启动调控预案。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指挥工作,负责确定预警等级,审定各天然气供应终端企业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各天然气供应企业是天然气供应状态的预警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监测和分析天然气供需状况,在供应紧急状态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经信委汇报。
第二十条 各天然气供应企业必须加强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天然气供需动态监测,及时调整应急预案实施的等级或停止方案实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状态。
第四章 应急抢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等级,燃气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用户首先向供气企业报告,供气企业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做出切断气源、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本着有利于控制事故后果,防止伤害的原则,供气企业可以视情况,采取临时措施,临时做出气源调度决定,然后根据事故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状态下,燃气供应企业,应服从经信委的安排,根据需要抽调人力、物力支援本企业供气区域范围内和供气区域以外的地区,参与事故救援抢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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