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8〕60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局、双桥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工业园区,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全市绿色制造体系,加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管理,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30号),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重庆市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十三五”规划》,促进全市工业绿色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遵循园区和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认定、复核、撤销等管理工作。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对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应为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开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及其独立组团。
(二)应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园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市级或区县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四)园区上年度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发展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运行管理绿色化等指标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园区能源产出率≥3万元/吨标煤;清洁能源使用率≥75%。
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水资源产出率≥1500元/立方米;土地资源产出率≥15亿元/平方公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0%。
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座;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30%;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90%。
产业发展绿色化指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30%;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30%;人均工业增加值≥15万元/人。
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工业固体废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5吨/万元;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80%,绿化覆盖率≥30%。
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绿色园区标准体系较完善,编制有绿色园区发展规划,绿色园区信息化平台较完善。
第五条 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四)企业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全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平均水平。
原料无害化指标:绿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绿色物料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
生产洁净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废物资源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其他指标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满足申请条件的园区、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
第七条 园区或企业自评价达到绿色园区、绿色工厂标准的,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或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八条 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申请材料的园区、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评估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连同申报单位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国家级开发区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上报的园区和企业,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行文认定为市级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认定合格的园区、工厂授予“重庆市绿色园区”“重庆市绿色工厂”称号并授牌。
第十一条 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参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上报国家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第十二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信息报送机制。每年年底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应总结示范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在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成效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对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复审一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应总结三年来绿色制造体系管理和运行情况,编制自评价报告提交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初审。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应将审查通过的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连同自评价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四)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第十六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称号的单位,发文公告并收回授牌,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重庆市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经济信息委申请调整。
第十八条 实行第三方评价抽查机制,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在本市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评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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