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政策问答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第八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公开信息,应当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气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用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九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依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反映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业单位领导姓名,企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服务信息。为满足用户使用天然气的需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气相关服务活动信息:
1.天然气销售价格及依据,天然气设施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及依据;
2.居民用户通气、过户、销户等服务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包含办理网点、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及各流程时限、提交资料清单、提交资料示范模板、通气验收检查内容及标准、涉及收费项目及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等内容;
3.单位用户申请用气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包含受理用气申请、提供接气方案、参与隐蔽工程隐蔽前查勘、竣工验收、通气验收、接驳通气等事项的办理网点、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及各流程时限、提交资料清单、提交资料示范模板、涉及收费项目及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等内容;
4.供气服务范围,天然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包含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等内容;
5.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市场化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市场化经营项目清单和各项目办理指南。办理指南应包含经营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渠道、时限、服务内容及对应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等;
6.设施修理、入户安全检查等上门服务人员照片、姓名、电话,以及上门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监督投诉电话等;
7.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8.天然气质量、天然气及天然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9.咨询服务电话、抢险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管道天然气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
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3.《城镇天然气用户工程技术规程》(DB50/T1291-2022);
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
7.《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8.《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9.《重庆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办法》;
10.《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11.《重庆市深化用户用气报装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公开相关服务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重点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公开相关服务信息,便于公众知晓。
(一)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网站或新媒体;
(二)办公、服务场所或办事窗口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咨询服务台、监督台等。
第十三条 发生停气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在用户所在地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
本细则所指新媒体,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十四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应以热线电话、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