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经济信息委印发了《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提出:提升园区设施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加强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近年来,我市标准厂房充分发挥其通用、集约特征,对承载、推动全市中小企业集群集聚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目前,我市对于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相关要求分别源于市级部门联合或各自印发的文件中,尚无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规范。为规范全市标准厂房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拓展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路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全面彻底下放标准厂房管理权限,研究形成《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从全面简政放权、盘活存量用地等多个维度谋划标准厂房规范管理,多次组织有关市级部门、部分区县经信部门、产业园区和部分重点企业进行专题研究,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后,形成《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5条。
(一)第1—3条。提出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标准厂房的定义。通用工业厂房满足实施范围(产业园区内)、具体条件等要求后才是标准厂房。
(二)第4—7条。分别明确了与标准厂房管理相关的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三)第8—12条。明确了项目建设、运营等管理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管理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新增了存量用地盘活路径,明确了项目决策机制。取消了以前区县编制、市级部门备案的标准厂房专项规划管控制度,新增了存量工业用地改为标准厂房项目由区县政府决策路径,区县标准厂房项目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会同标准厂房服务指导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区县政府审定后即可实施。二是运营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厂房租售条件,为保障购买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合法权利,规避购买标准厂房停工、烂尾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风险,标准厂房分零销售应在项目通过审批验收、竣工验收并办理产权登记后,最小租售面积不得小于规划审批确定的基本单元面积,配套设施不得分零出售。同时,为确保工业用地用途不变,明确了标准厂房租售对象应为工业企业和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四)第13—15条。明确了产业园区具体定义和《管理办法》实施日期,提出了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