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规范行业建设、充装、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4号)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9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管理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管理通知》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4年1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2号修改单发布。2024年8月,我市《燃气气瓶溯源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标准发布。鉴于原《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4号)的部分条款已和现阶段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不适应,造成行业规范化发展和管理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适应我市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市场变化,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市经济信息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对原《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委首先收集整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2号修改单、《燃气气瓶溯源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标准以及《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对比原《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整理出需修订和调整的相关内容。其次,我们将拟修订内容先后征求市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各区县意见,同时通过委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对反馈意见进行内容调整,形成了修订稿。2024年11—12月,我委对修订稿进行了风险评估、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完备性审查,最终形成了《管理通知》。
三、修订主要内容
对原《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4号)中“建设管理”“充装管理”“经营管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细化和完善了相关内容。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涉及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及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文件依据增加《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三)删除涉及充装两种介质的内容;
(四)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进行修订,使我市文件内容与国家规定相一致;
(五)修订部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内容,以便与我们新建设的“瓶装燃气智慧管理平台”相适应;
(六)修订其他发文规范要求的相关内容。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了我市文件内容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充装规则不一致的问题。总局文件规定:“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液化二甲醚”,此规定能有效避免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情况发生。
(二)增加了充装单位人员资质要求的相关内容。原《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4号)文件中,没有提出充装单位人员资格要求,考虑到安全管理问题,将其纳入《管理通知》。
(三)完善了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输配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住建部等部门文件要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对经营企业和监管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我市还出台了《燃气气瓶溯源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标准。本文件修订后的内容与国家和本市法规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持一致,确保液化石汽油和二甲醚经营企业规范、安全、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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