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修订印发了《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渝经信发〔2015〕19号)印发以来,每年组织开展了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评估工作。文件实施8年以来,全市已有重点实验室102家。为更好地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支撑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现状,市经济信息委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自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市经济信息委实地调研了我市部分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与相关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并与相关市级部门进行了沟通,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区县产业主管部门、部分工业企业等单位意见及建议,并在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形成了《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有关管理要求,通过了合法性和完备性审核,并提交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13条,新增3条,删减5条,修订后共6章27条,包括总则、申请与条件、认定与授牌、运行与管理、评估和附则等内容。各章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含《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重点实验室的定义、主要任务、建设依托单位要求和职责,以及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主要修订情况:根据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现状,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修改了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的部分描述;增加了鼓励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相关内容;删除了依托单位“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等职责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条件”主要内容:包含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申请流程和申请材料。其中,申请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一是依托单位是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全市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目标,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三是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实验室相对集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拥有与研究方向相匹配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四是拥有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研发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开发团队;五是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在本市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成果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承担省部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能力和条件;六是依托单位应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且具有跟踪相关领域新技术、支撑开发领先技术的能力;七是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主要修订情况:根据重点实验室运行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同一依托单位申请不同领域多个重点实验室不超过2个的限制。
第三章“认定与授牌”主要内容:包含重点实验室认定及授牌程序。其中,重点实验室认定由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查、数据核实,组织答辩评审或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建议名单,并按程序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实验室,经市经济信息委审定,正式认定为重点实验室,颁发证牌,并对外公布。
主要修订情况:根据我市近年组织重点实验室认定的情况,修改了评审形式,增加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内容。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主要内容:包含重点实验室运行机制、组织、人员、管理制度、经费等方面的要求,以及重点实验室更名程序。其中,明确了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专业技术水平和工程实践能力,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明确了重点实验室一般应建有学术委员会,鼓励依托单位聘请高校、研究院所的相关专业领域权威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指导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进行产学研合作。
主要修订情况:根据重点实验室运行的实际情况,删除了重点实验室主任年龄、任期等限制,增加了“应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精简了学术委员会人数、组成、会议等相关内容;简化了重点实验室更名流程,改为“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委批准”。
第五章“评估”主要内容:包含对已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每三年进行综合评估的评估内容、评估材料、评估形式等,以及评估结果公布和结果运用。其中,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创新投入与研究水平、创新产出与效益、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综合评估的实施由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的形式,确有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有“评估得分低于60分”“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场所、科研试验仪器设备原值两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等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有“评估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估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之间”“依托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依托企业被依法终止”等情况之一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主要修订情况:根据重点实验室运行的实际情况,删除了年度考核相关内容,将《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渝经信发〔2015〕39号)关于实验室评估的评估指标、评估材料、组织方式、评估结果等内容放入本章节。
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包含重点实验室相关情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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