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等规定要求,我们结合全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实际,编制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条,分别从目的意义、职责划分、原则程序、重点内容、公开方式、调整审核、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等方面对涉及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公开信息内容和公开信息渠道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务求实现应公开尽公开、能公开就公开。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及目的。第二条、第三条分别对本细则中所指的信息及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了明确定义。第四条明确了市、区两级天然气行业部门信息公开监督职责的划分。第五条明确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并就制度建立、工作要求、主体层级、公开范围等进行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及程序要求,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的信息、公开信息应符合相关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八条提出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动态调整等原则要求,明确了六类应重点公开的信息:(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气办事服务信息;(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四)事关生产安全和用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九条规定了应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9类服务信息以及行业法规、市场监管法规、行业技术规范等规定和标准。第十条明确了信息公开应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已申请公开方式。第十一条明确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履行审查责任、依法公开信息等方面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重点方式,以及停气等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公开方式。第十四条明确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咨询服务机制等要求。第十五条明确了应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时限、动态调整、应急发布等相关要求。第十六条明确了信息公开纳入区县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特许经营评估内容。第十七条明确了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申诉处理相关程序、时限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理要求。第二十条明确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三、需重点说明的情况
对照《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服务信息分类,结合用户关注重点、热点及行业实际,将国家要求的6类扩增为9类。其中,将用户通气、过户、销户等服务办事指南类细分为了居民用户及单位用户两类,并针对两类用户的不同特点、需求及程序,细化了具体公开信息事项。同时新增了市场化经营活动信息、维修及入户安检人员基本信息等2类信息公开,特别是明确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公开市场化经营项目的程序、渠道、时限、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承诺等内容,既是回应用户热切关注,也是进一步提升行业公平化、透明化、规范化服务,持续优化完善用气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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