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全市食盐储备管理,提高全市食盐供应应急保障能力。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把握、理解文件,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食盐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必需品,建立食盐储备是应对各类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保障食盐供给的有效手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盐储备工作,2017年由市政府审议印发的《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93号),对加强食盐储备管理、保障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级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的调整、国家相关部委制定文件对食盐储备管理作出新规定新要求、我市食盐储备管理实际需要等变化,原《办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工作需要。经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市级部门、行业协会及市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意见,并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
二、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条,细化调整为25条。分为八章,分别为总则、食盐储备体系、食盐储备规模、食盐储备资金、食盐储备储存、食盐储备动用、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规范文字表述。将《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规范了市级食盐政府储备、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承储、补充储备情况与市经济信息委核定内容一致等表述。
(二)关于文件依据。增加《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作为上位法依据。
(三)关于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与企业最低库存的关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783号)“食盐定点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定,明确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储备。
(四)关于市级食盐政府储备规模。将市级食盐政府储备规模暂定为2.5万吨,包括1万吨小包装食盐、1.5万吨大包装食盐。
(五)关于部门名称、职责的调整。根据部门名称和职能职责调整,修改了相关市级部门的名称,将市级食盐政府储备的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职责由市财政局调整为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删除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关于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关职责规定,由企业按照市场化管理。
(六)关于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删除了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由市政府决定动用等规定,明确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提前3日向市经济信息委报备。
三、政策咨询途径
市经济信息委消费品工业处(盐业管理处)政策咨询电话:023—63899768。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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