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8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订了《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修订背景
2018年7月31日,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印发并实施了《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渝中小企〔2018〕51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53号)规定,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并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不再保留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需要保证相关工作的有序承接和权责、称谓的一致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在第六项“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中,明确“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
自原《管理办法》施行以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局限性逐步显现,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管理,不断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结合新的情况,开展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和区县工作部门。明确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相关日常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县工作部门统一为: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将原《管理办法》第九条“申报市级示范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中“(五)服务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修订为“(五)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上一年末社会养老保险等佐证材料”,对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进行明确、统一。
(三)将原《管理办法》第九条“申报市级示范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中“(八)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修订为“(八)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确保相关数据来源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四)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九条“申报市级示范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中“(九)运营机构的企业信用及涉税信息证明材料”,以减少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数量。
(五)将原《管理办法》第十条“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中“(二)推荐。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参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范为“(二)推荐。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和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其中对申报单位服务满意度抽查时,抽查接受服务的企业数不少于20家。初步审查合格,出具推荐意见,报送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六) 参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规定,并结合工作中存在的示范平台注册地、名称变更的实际情况,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中小企业局对市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经复核合格的市级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未提交复核材料或经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消”,修订为“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平台,若其运营机构仅发生名称、注册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简单变更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意见,报送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规定,在“第五章监督管理”增加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撤销其市级示范平台称号:
1.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市级示范平台称号的;
2.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
3.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被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平台条件和要求的。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拟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提前告知有关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经撤销市级示范平台称号的运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平台。”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七条,由总则、认定条件、申报资料、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构成。
(一)总则(第一至五条,共五条)。明确了制定的依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内涵、认定管理的职责职能等。明确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经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以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第六条至八条,共三条)。分别规定了申请认定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基本条件和服务功能等要求。一是运营机构在重庆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二是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100家以上,服务满意度80%以上,提供的服务中须有公益性服务,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三是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必备的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从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渝东南、渝东北地区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四是具有较强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五是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完善,运营机构信誉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应在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中至少满足一项功能要求。
(三)申报资料(第九条)。明确了申请认定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提交的材料。一是申报市级示范平台的申请报告(包括拟申报市级示范平台的基本情况、运营情况、服务能力、活动开展情况、聚集服务资源情况、对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等);二是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三是运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是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五是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上一年末社会养老保险等佐证材料;六是服务平台集聚的服务机构名单及证明材料;七是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八是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九是开展相关服务(含公益性服务)的佐证材料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十是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认定程序(第十条)。明确了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由运营机构向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县级推荐、市级审核及名单公示后,市经济信息委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授予“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名称统一表述为“重庆市+字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五)监督管理(第十一至十五条,共四条)。明确了市经济信息委、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监督管理职能职责,对示范平台运营、变更、称号撤销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市级示范平台名单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和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级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平台,运营机构仅发生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可提出变更申请,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核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成为市级示范平台后将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管理。市级示范平台应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接受主管部门的服务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委将撤销其市级示范平台称号。一是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市级示范平台称号的;二是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三是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级示范平台条件和要求的。
(六)附则(第十四至十五条,共两条)。明确了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即于11月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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