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操作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有效遏制产能无序扩张、调整产业布局、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鼓励兼并重组、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助力行业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相继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等文件,要求各地推进相关行业产能置换工作,在高质量建设项目的同时确保全国总产能不增加。为进一步细化产能置换操作流程,规范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共五章三十三条以及5个附表。
第一章是总则,共三条。分别是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和项目事前监管的流程。
第二章是产能置换申请与公告,共七条。分别是企业申报的流程和要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程序,一般情形下我委公示的条件,需要现场核实产能的公示时限,炼铁、炼钢项目需要第三方评估的处理要求,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需要听证的处理要求,以及公示、公告的程序。
第三章是产能核实,共五条。分别是现场核实产能企业需要提供的要件,核实产能的程序和要求,企业提出复核产能的要件,复核产能的程序和要求,产能核实结果的公示、公告程序。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共十六条。前六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对退出产能完成情况核查程序的规定,分别是:退出产能拆除范围,申请核查退出产能的要件和程序,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程序,退出产能核查的主体和要求,退出产能现场核查的程序,退出产能的公示、公告程序。中间五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是对项目方案执行情况验收程序的规定,分别是:验收的主体和要求,验收企业申报的程序和要件,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初审程序,我委组织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对验收情况公示公告的程序。后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是对未执行本办法或未按照项目方案执行情况处理的程序,分别是:列举项目违规情形及处理要求,列举重大变更情形及处理程序,对未按照项目方案执行整改的要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举报情况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是附则,共两条。分别是对本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
五个附表分别是迁建项目方案表、出让产能情况核实表、迁建项目情况核实表、产能退出完成核查表、产能置换方案(迁建项目)完成验收表。
三、需要产能置换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能置换产能置换政策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凡涉及材料行业中炼铁窑炉装备,炼钢转炉、电炉,电解铝电解槽,水泥熟料窑炉,平板玻璃熔窑等重点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均需要产能置换或迁建公告。不需要制定产能置换或迁建公告的项目有以下几类:一是利用现有窑炉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不改变主要设备地点的技术改造项目。二是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三是光伏压延玻璃项目(需要听证)。四是在科研院所或具有国家、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钢铁企业不增加炼铁、炼钢产能,用于生产精密合金、非晶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感应加热熔化金属物料,再经精炼工序冶炼的中(工)频炉项目。五是不增加炼铁、炼钢产能,用于不锈钢及高合金钢生产熔化铬铁、镍铁等合金,配加到转炉或电弧炉中炼钢的中(工)频炉项目。六是铸造行业、铁合金行业用(工)频炉、电炉、矿热电炉、高炉等仅用于熔化金属、富集矿石品位等作用的窑炉,不属于钢铁行业增加炼铁、炼钢产能的项目。七是并非用于水泥熟料生产的旋窑、回转窑等窑炉。
四、哪些情况需要在产能置换前开展论证?
涉及增加全市总体产能的重大结构调整项目,项目建设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必要性和可行性前期论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论证),并报请市政府决策。增加全市总体产能的重大结构调整项目,是指需从市外转移产能到市内落地,超过《重庆市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操作办法》发布时全市现有炼铁、炼钢、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转移、兼并重组、迁建的产能和项目,不需要开展前期论证。
五、水泥熟料项目迁建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2021年10月18日回复《关于直辖市内水泥产能置换项目具体政策的相关问题》内容(链接: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ff8080817bee618e017c201301b51311&appellateId=ff8080817bee618e017c201301b51311),“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 (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其中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包含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直辖市。”水泥熟料项目可在我市范围内迁建,迁建项目不得增加产能。
六、可用于产能置换指标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是什么?
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须是本行业合法合规产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产能认定坚持以采信企业和现场查验相结合、文件材料和实物对照相结合的原则来确认。具体行业还有如下规定:
(一)炼铁、炼钢。
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范围内,以及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列入去产能任务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僵尸企业产能、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2016年以前建成的,产能认定数量按2016年上报国务院产能数量为准。
(二)电解铝。
冶炼设备须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以及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产能认定数量以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值为准。
(三)水泥熟料。
生产线须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内。
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不得用于置换。
产能认定数量按设计产能值、实际产能值两者间小的为准。
(四)平板玻璃。
生产线须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
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2013 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不得用于置换。
产能认定数量按设计产能值、实际产能值两者间小的为准。
七、产能置换的比例?
(一)炼铁、炼钢。
高炉—转炉工序的炼铁、炼钢新、扩建项目,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获得合规产能用于建设的,置换比例不低于1.1:1。以下五类为等量置换:一是企业退出高炉—转炉长流程及配套的烧结、焦炉设备改建短流程的项目;二是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三是不改变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四是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非高炉炼铁工艺的炼铁产能;五是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
(二)电解铝。
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水泥熟料。
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除外)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 1.5:1;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指标可减半;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四)平板玻璃。
等量或减量置换。
八、项目建设的选址有什么要求?
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规定,新、扩建产能置换项目须布局在合规园区内。另有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九、企业对于产能指标、验收有异议的情况如何申诉?
企业对产能指标确认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出让产能情况核实表》(见《重庆市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操作办法》附件2)后3个工作日向区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按相关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产能退出完成情况核查、产能置换方案(迁建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有异议的,可按相关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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