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市经济信息委印发了《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规范〔202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我市装备制造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但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市装备制造业的转型和升级。
2016年,结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市经济信息委与重庆银保监局共同编制《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方案》(渝经信发〔2016〕62号)。2021年,市经济信息委与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形成《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装备〔2022〕2号)。
为深入推进制造强市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优化升级,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融入国家首台(套)示范应用体系,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1〕11号)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70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此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经济信息委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会同市财政局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企业、科研院所及协会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和完备性审核。2022年4月22日,《管理办法》经市经济信息委2022年第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目录、认定、公告、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共三条,主要包括起草认定依据、目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定义、管理单位及工作职责等内容。认定依据是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文件。认定目的是加快推动重庆市装备制造业优化升级,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融入国家首台(套)装备示范应用体系,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各区县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二)目录。共四条,主要包括《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内容、涉及领域,申请列入目录的产品应符合的条件及制定目录的作用等内容。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制定并公开发布修订征集通知,原则上每年修订并公开发布一次。目录涉及重点领域为《重庆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战略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领域的成套装备、单机装备、关键核心部件,包括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智能装备、医疗装备、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工程装备、通机农机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特种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目录是企业享受市级保险补贴政策、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依据。符合目录的产品,可申请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并申报后续政策支持;同时,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可申请首台(套)保险补贴。
(三)认定。共四条,主要包括认定的方式、程序和认定企业和产品应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原则上每年公开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征集通知,企业(包含央属、市属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区县经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情况和现场核查结果,研究确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告。共两条,主要包括公告名单及有效期等内容。市经济信息委发布《重庆市首台(套)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授牌。《公告》有效期为3年。对经认定列入《公告》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自愿申报资金补贴、政策支持。
(五)监督管理。共三条,主要包括各方的责任(企业、区县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评审专家等)等内容。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支持,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享受政策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企业,将撤销首台套装备认定、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目录制定、《公告》认定等相关工作,落实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责任。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利益回避和保密原则。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非法占有认定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共两条,主要包括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单位等内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名词解释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指经过创新,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或国产化制造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成套装备、单体装备和关键核心部件等。
首台(套):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
首批次: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综合险:指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成套装备、单机装备保险责任限额不应低于产品价值;关键核心部件保险责任限额不应低于产品价值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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