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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1-07-07


2021630,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渝经信规范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方便社会全面了解,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一是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二是2015年我委印发了《无线电干扰投诉指南》(渝经信无管〔20156号),但已不适应上位文件要求,也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频繁发生,政务服务和行政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亟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把无线电干扰查处纳入规范化轨道,减少工作随意性。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二、制定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相关处室、市无线电监测站、市无线电协会等单位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重点用频设台单位召开了讨论会,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充分吸纳了合理意见建议。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9条和1个附件,可分为四个部分理解。

(一)第一部分:1-4

  这一部分可以视为总则,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无线电干扰的等级划分和工作分工等内容。其中,第四条明确: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内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投诉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排查和处置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投诉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和查处。

(二)第二部分:5-8

这一部分是对投诉行为的规范,明确了投诉主体、投诉条件、投诉要求和投诉方式。其中,第六条明确: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或台站应具备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这就要求投诉人是合法的频率台站使用单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暂行办法》明确: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三)第三部分:9-17

这一部分是对查处行为的规范,明确了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如何受理和排查、处理无线电干扰投诉,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干扰投诉的审查内容、受理情形、任务下达、干扰排查时限、如何根据排查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的反馈和归档分析等内容。

其中,第十条明确: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立即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48小时内向市无线电监测站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第十一条要求市无线电监测站: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立即启动并于3天内完成干扰监测;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当日启动并于7天内完成干扰监测;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应在接到任务后24小时内启动并于10天内完成干扰监测。上述规定,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监测站对干扰投诉快速响应、快速排查,切实提升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政务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明确: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干扰排查报告,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及时对干扰投诉进行处理。上述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这是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条还对涉嫌违法违规、涉嫌犯罪的处理分别进行了明确。

(四)第四部分:18-19

这一部分可以视为附则,主要包括军地协调、暂行办法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附件为无线电干扰投诉单,主要对投诉人基本信息、设台基本情况、干扰现象、干扰投诉电话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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