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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 2020-05-18


   2020年3月,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渝经信燃气〔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1. 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市城镇天然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一直以来,我委坚持月检查、季通报、约谈等监督管理措施,督促区县、企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区县主管部门存在对监管职责不明晰、内容不清楚、针对性不强、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同时,新修订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施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行业监督管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为此,我们在总结完善前期工作措施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和行业监管实际制订《办法》,以进一步强化对区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职责清晰、责任明确、重点突出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市区县两级依法履职。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学习借鉴了山东、北京、江苏等省市天然气管理经验和管理规定。

二、《办法》修订的过程

为确保《办法》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同时又具备可操作性,燃气管理处多次组织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经营企业、行业专家意见座谈研讨,并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充分吸纳了相关合理意见。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为加强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我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水平,防范天然气安全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适用范围:天然气管理部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明确责任: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主体责任、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市级天然气管理部门督导责任。

(二)监管职责。

市级天然气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督查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检查活动,统计、分析、通报管道天然气行业安全形势;督导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辖区管道天然气行业安全检查、打非治违、安全宣传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经常性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督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统计、分析并定期报告辖区管道天然气行业安全形势,依法查处、整治涉及管道天然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管道天然气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管道天然气事故的处置、调查和处理;组织开展辖区内管道天然气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管道天然气的安全工作。

(三)监管内容。

市级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内容:贯彻落实国家或市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要求情况;制定并执行年度管道天然气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情况;制定管道天然气安全事故、天然气供应等应急预案及组织开展演练情况;查处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落实统计、分析、工作月报等制度情况;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受理、查处情况;建立管道天然气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管道天然气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情况。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内容: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情况; 建立健全管道天然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情况;管道天然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设置保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情况;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和安全管理情况;建立管道天然气用户档案及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整改闭环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处突情况;从业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内容: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质量检验和保修制度、作业标准情况;安装维修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配置及完整性情况;公开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情况; 健全用户信息台账,开展天然气燃烧器具正确使用、维护、宣传、培训教育情况。

标准规范: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镇燃气安全评价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服务导则》等标准规范要求。

(四) 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市级天然气管理部门每两年1次全覆盖,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每年1次全覆盖,企业落实“日、周、月”检查制度。居民用户21次入户安检,非居民用户11次入户安检。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段,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布置的专项工作期间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检查方式:采取计划性与随机性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检查由2人以上(含2人)参加,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

(五)结果处理。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要归档保管,建立台账,落实闭环管理。定期通报、分级挂牌督办、约谈主要负责人、依法按程序查处。

(六)约谈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整治不力的,市级天然气管理部门约谈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人:辖区管道天然气行业市场秩序混乱;未对辖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企业存在较多、较严重安全问题;对辖区管道天然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打击不力;辖区内发生管道天然气事故未及时、有效组织或协助处置;对特殊时期工作、重要安全专项工作未进行有针对性部署、落实不力、任务目标完成较差。

管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整改不力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组织保障体系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有效组织开展“日、周、月”监督检查和针对特定时段、特殊时期、专项任务开展检查;天然气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差,管理不到位,较多设备设施完整性和安全性与相关标准、规范不符;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和施工作业管理混乱;未较好开展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未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整治,隐患管理不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未按“五落实”整治闭环;未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安全、运行、服务风险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技能差;有关管道天然气重大专项工作落实不力,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有必要进行约谈告诫的其他情形。

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整改不力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或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质量验收检验制度、保修制度、安全作业流程、标准;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的设备设施、工器具与从事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规模严重不匹配,相关设备设施、工器具完整性、安全性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数量与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差;购进、使用 “三无”零备件产品;未健全用户信息台账,未对用户发放燃气具安全使用宣传资料,未开展燃气具安全使用、维护宣传。

约谈方式: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约谈可单独进行,也可会同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单独约谈的,要将约谈情况反馈有管理职责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  

开展约谈:要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约谈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存入“一企一档”,作为对企业定期考核、安全评价、经营许可延续的重要依据。企业登记注册地与经营活动所在地、管道天然气设施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营活动所在地、管道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为主导,登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参与约谈。被约谈企业应当限期落实、整改约谈事项,并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部门。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理部门,是指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是指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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