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20〕5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2018年,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会同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6号),对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对重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出新要求,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的办法(试行)》文件,有必要对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为此,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决策部署,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审计整改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征求了市级部门、区县、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修订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市经济信息委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完备性审核。
二、修订情况
与修订前对比,《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12项,修订后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职责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牵头单位由市财政局调整为市经济信息委。因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调整为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二是增加支持范围。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也应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要求,增加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三是明确区县和项目业主单位责任和要求。增加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辖区内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加强对拟补助项目关键指标的审核,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六个部分。
(一)总则
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二)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及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配合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工作安排,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的申报、上报工作,审查项目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组织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配合区县经济信息委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根据项目批准和资金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三)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加强公共服务、开展绩效奖补、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向有软硬件投入、有管理团队、有资质评定、有绩效评估、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倾斜,补助对象应符合区域、规划、项目和信用管理等要求,具体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专项资金具体奖补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在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中明确,动态调整。
(四)分配使用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加强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强化管理。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内容。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明确项目评审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评审行为,强化项目审查和择优比选。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市经济信息委同意,市与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整合归并或取消。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细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订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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