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重新印发了《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渝经信园区〔2019〕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需从省级基地中推荐申报的要求,2012年、2013年我市先后印发了《创建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渝经信园区〔2012〕6号)和《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渝园区办〔2013〕12号),拉开了市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序幕。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于2013年11月撤销后,我委及时对渝园区办〔2013〕12号进行了修订,下发了渝经信发〔2014〕69号文,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为更好地引导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新型产业生态,我们按照继续保留、新增补充、修改完善三个方面的要求,对《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4〕69号)进行了修订。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过程
我委于去年5月就启动了修订《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按照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工信部规〔2017〕1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在借鉴广东深圳、浙江宁波等省市基地办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初稿。在多次征求区县经信委、工业园区及委内处室意见后,并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初稿做了修改完善。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7个章节,包括总则、创建条件、创建程序、复核评估、扶持政策、基地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特色产业基地的创建范围包括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含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产业集聚区以及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产业园区。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可在上述范围外,但应相对集中集聚发展;明确特色产业基地分为建设基地和示范基地两种类型;明确特色产业基地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汽车制造、电子制造、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化工工业、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和军民融合等优势产业,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网络通信及网络安全产品、软件信息服务业等智能产业,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工业生产性服务业,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等节能环保安全领域。
(二)创建条件。申报特色产业建设基地,从符合有关规划、基础设施完备、发展空间足够、发展基础较好、政府支持有力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申报特色产业示范基地除符合特色产业建设条件的基地外,还从集群发展较好、创新能力较强、两化融合发展、绿色引领发展、服务体系完备五个方面进行了要求。
(三)创建程序。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由其经济信息主管部门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其它产业园区由其管理机构向区县(含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委申请,经初审后由区县经济信息委报市经济信息委。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四)复核评估。市经济信息委对特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已批准的特色产业基地进行复核,复核的标准及要求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特色产业建设基地主要复核产业集聚、示范作用、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情况,特色产业示范基地除复核以上内容外,还要复核绿色发展、两化融合等内容。
(五)扶持政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时,把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方向作为评分项予以重点支持,其中特色产业建设基地分值权重为2分,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分值权重为5分。
(六)基地管理。已获批准的特色产业基地,应在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经济信息委上报上一年度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园区,除撤销批复文件和称号外,并取消所在区县或开发区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特色产业基地申报、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复核的;近三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近三年发生II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严重问题等情形的;所在产业园区特色产业规划布局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特色产业基地或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的。
(七)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4〕69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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