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先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管道天然气工业直供政策的建议》(第0434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市工业用气情况
我市用气历史较早,自上世纪70年代开发利用天然气至今,从单一的居民用气逐渐发展涵盖城镇燃气、工业、燃机发电、天然气化工等领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能源要素保障。近年来,我委按照国家“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部署,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加快推进油气体制改革,健全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动天然气市场化发展。目前,全市有上游直供的城镇燃气企业、工业企业等用户140户,城燃转供工业用户近5000户。2022年,全市直供工业天然气消费量约50亿方,转供工业天然气消费量30亿方,用气平稳有序。
二、我国天然气运行机制
(一)天然气运行调度机制。天然气资源由国家统一调度平衡,主要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上游供气企业采取统调统销的方式进行全国气源调度,地方政府无资源调度权与分配权。我市虽为产气区,但由中石化主导开发的页岩气统调外输,而中石油在我市开发上产能不足,供应气量约有40%从外地调入。
(二)天然气定价机制。从气源端价格机制来看,上游供气企业逐年制定气源价格政策(基础门站价上浮一定比例)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我市无定价权。从终端结算价格机制来看,我市直供结算气价按照上游气源价格政策执行;城镇燃气企业转供结算气价则执行地方政府最高限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上游气源价格政策等综合确定。目前,我市由国家确定的天然气基础门站价为1.52元/方,位居全国第29位,在上游气源价格政策中的基础门站价上浮比例相对处于最低档;同期城镇燃气终端售价水平低于中东部地区及相邻的成都市。
(三)合同气量签订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上游供气企业向城镇燃气企业、工业企业等供气采取年度合同履约制。对直供工业用户,由上游根据当年资源准备情况,按需或对照用户上年实际用量按比例签订合同气量(近两年为90%);对城镇燃气企业用户,足额单独签订民生用气合同,转供工业原则上根据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用量签订合同气量。
三、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您提出的相关问题和建议,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天然气运行机制及油气体制改革要求,对我市供气实际、直供及转供供气模式、其他省份做法、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
(一)国家油气体制改革要求。近年来,国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思路,持续深化“X+1+X”油气体制改革,在统筹整合全国输气管网系统“一张网”并公平开放基础上,放开上游气源侧及下游用户侧市场化竞争,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供气路径及方式,通过“一张网”实现气源运输。即用户可通过经济性比选自主选择直供、直供+管输、城燃转供等多种供气方式,提升用户市场化议价权,最终达到降低用气费用的目的。
(二)上游供气企业直供政策。按照现行天然气运行机制,上游供气企业作为气源方对直供实施占主导地位。目前,中石油、中石化均有相关直供政策,对具备用气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用气稳定、靠近气源管线可便利下载、有可用输气管道、自愿承担调峰义务、接受相关结算体系等基本条件的用户,经申请并结合资源现状开展可行性、经济性分析后,可实施直供。在实际运行中,还会综合用户所属行业、产业政策、用气需求、价格承受力等实际,指导建议用户自主选择最优供气模式。
(三)直供与转供供气模式对比。单从合同气量价格来看,直供用气较转供用气具有一定价格优势。但从供气实际来看,直供与转供模式经济性优劣,需结合区域、管网系统、气源情况、用气需求、用气稳定性等具体对比分析,不具备绝对性。直供工业用户除需靠近上游主气源管线并具备气源下载条件外,还需考虑投资建设自用输气管道、冬季2个月计划性减停气调峰、执行年度合同气量签订机制、合同气量履约不足偏差结算及照付不议、超合同用气结算市场化资源价格等因素带来的成本增长。而转供工业用户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供气管道,可不承担计划性调峰义务,且城镇燃气企业气源组织灵活,在合同量价约定上更灵活、更具协商性,超合同用气原则上可执行城镇燃气终端售价,远低于市场化资源价格。
(四)相关省市情况。近年来,山东、浙江、广东、成都等少部分省、市先后出台了关于直供的相关政策,均为鼓励性而非强制性政策。其中,山东省有关政策于2021年废止,四川省成都市有关政策2022年到期后未明确延续;浙江省、广东省有关政策则明确规定了可直供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分别为城镇燃气企业以及燃机发电、分布式能源、年用气量2000万方以上工业大用户,以及年用气量1000万方以上、靠近主干管道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经了解,浙江、广东两省政策出台,主要基于省域内气源管网由省级管网公司统一建设及调度管理,区域“一张网”格局基本成型的实际,且大工业用户数量多、规模大,具备较强的量价谈判能力;但同时,也面临政策门槛较高,不具备普适性、普惠性等问题,实施中仍需按照上游供气企业直供政策相关条件执行,实际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检验完善。
(五)我市实际做法。为落实国家改革要求,我市坚持以天然气市场化自主调节为主导,一是不设直供门槛标准,支持有意愿、符合上游直供政策的用户申请直供,并积极帮助协调上游供气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全市直供用户140户,年用气量从70万方至14亿方不等,涵盖主要城区城镇燃气企业、重点工业大用户、燃机发电厂等,目前正积极协调渝东南三家城镇燃气企业及渝西某光伏项目直供开户。二是督促指导城镇燃气企业严格履行普遍供气义务,由供用气双方通过市场化协商自行确定用气价格并鼓励气价优惠;制定相关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转供工业企业执行配气价格优惠。三是通过城镇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明确直供与转供的对等衔接,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近期巴南区某陶瓷企业按意愿由转供改为直供,万州某大型氧化铝项目(年用气量3亿方)通过经济性比选及市场化方式选择城镇燃气企业转供,除节省管道建设、调峰、合同外用气等方面成本外,还实现最优气价稳定供应。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受制于现行国家天然气运行机制,我市无天然气资源配置权、调度权及定价权,直供实施仍以上游供气企业相关政策、要求为准;加之全市气源管网系统由国家管网集团国家干网、上游供气企业主气源管网、管道经营企业权属区域管网等组成,整合“一张网”统筹调度难度极大,我市另行单独制定直供政策将面临无法自主操作实施以及相关政策要求无法落地等问题。
综上,我市虽未直接制定直供相关政策,但实际以市场化模式大力推动工业企业自主选择资源方及包括直供在内的多种供气方式,市场调节机制正逐渐完善并发挥作用,在当前国际国内能源形势下,工业用气成本在全国相对居于较低水平。鉴于在现行国家天然气运行机制下,上游供气企业已有直供政策并占主导地位,地方无天然气资源量价自主权等情况,同时结合我市供气实际,现阶段宜以市场化自发调节推动直供等发展,暂不制定政策引导。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我委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充分吸纳并认真研究您所提建议相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持续做好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相关工作。
一是稳步推进直供发展。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的对接协调,积极争取政策倾斜支持,力争对有意愿且具备直供条件的企业用户可供尽供。同时推动上游供气企业完善直供相关体系机制,在资源安排、量价约定、合同履约、调峰管理等方面给予倾斜保障,支持直供企业用户最优用气。
二是持续提升城燃服务。加强对城镇燃气企业的监管指导,督促履行普遍供气义务同时,提升供气服务质量,落实优惠政策措施;鼓励综合行业发展、市场培育、互利共惠等因素,加大气价市场化优惠支持力度。推动城镇燃气企业加强上下游联动,通过“代输”“上游气源+城燃企业管输”等合作供气模式,降低用户用气成本同时实现供用气侧互利共赢。
三是强化资源组织调度。指导企业用户精准预测用气需求、合理安排用气计划,提高用气稳定性同时,强化与上游供气企业的协作联动,积极争取合同资源倾斜支持,完善全市资源平衡计划,加强精准化、精细化运行调度,全力保障工业用气平稳有序,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降低相关生产运行成本。
此答复函已经蓝庆华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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