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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81J/2021-00318
[ 发文字号 ]
渝经信复函〔2021〕27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鑫萍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第1219号)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一直高度重视电动车管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规范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相关管理规定。你提出的加强宣传、加大对经销商资质和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推行上牌照和买保险、规范充电管理等建议,内容切中要害,对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具有很强的参考作用,我们也围绕上述方面开展了若干探索。

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

20202月,我委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渝经信发〔20207号),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对低速电动车进行了全面规范,并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了责任单位。我委在官网第一时间公布了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工作方案,各大网站和服务平台进行了多次转载。相关区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官网、微博和微信等平台发布了通告,明确了相关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宣传面。公安系统依托“两微一端”、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新媒”渠道,结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美丽乡村行”巡回宣传和交通安全“七进”宣传,深入开展政策法规、典型案例、风险隐患等“三个宣传警示”,推动安全、守法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二、关于加大执法力度

生产企业方面,我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两方面排查我市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建立了台账,强化了企业责任,要求区县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从生产源头上加强管控。

销售市场方面,20203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30号),开展低速电动车专项检查工作。对投诉较多、群众关切的老年代步车、残疾人电动车以及需取得生产前置许可的电动观光车等产品,从企业资质、许可准入等方面强化监管。重点检查了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主体资格、生产经营范围以及销售情况、是否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内容。2020年共开展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查5批次,不合格1批次。20212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2021年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渝市监办发〔202115号),针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计划通过摸底排查、监督抽查、专项执法、宣传教育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从严监管和有效监管,确保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虚假标识、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及超认证范围生产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目前专项整治正在推进中。

路面执法方面,针对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交通违法的规律特点,市公安局于202012月专门制定《查处电动自行车常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严查严管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超速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针对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保有和使用量大的实际,主动加强与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公司的警企合作,从源头上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

三、关于电动车上牌照和上保险

20197月,市公安局制定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含老年代步车)集中登记发牌工作。截至目前,已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88万辆。针对电动自行车普遍未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往往无力赔偿,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况,市公安局依托警保联动合作,策动市内各保险公司针对电动自行车推出保险政策,并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自愿购买。

四、关于规范充电管理

针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我国已有相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文件规定,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对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答复函已经陈金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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