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复函〔2020〕241号
李儒冠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装备制造行业质保期、质保金问题的提案》(第0880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出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的,因此建筑工程领域执行保证金预留、预留比例有章可循。
二、设立质保期和收取质保金是所有制造行业的通行做法,为的就是传导压力给制造企业,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质保金和质保期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的,是纯市场行为。若重庆市出台制造业质保期和质保金地方性法规,只能约束买卖双方都是在重庆注册的企业,对其他省市企业无约束性,且制造业质保期和质保金国家尚无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重庆出台相关规定缺上位法的支撑,因此建议国家两会召开期间由重庆市代表提出交由国家相关部委办理。
此复函已经陈金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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