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复函〔2020〕204号
石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闲置厂房综合化利用政策支持体系的建议》(第1250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委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办理,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闲置厂房再开发利用有关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和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闲置厂房再开发利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各地盘活闲置厂房,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政策文件中,均对闲置厂房在开发利用提出了明确的支持政策,提出了存量闲置厂房可以利用“过渡期政策”大力发展相关新业态,并明确表述为“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18〕155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中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转发执行和细化明确。
针对利用闲置厂房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进一步明确为“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关于存量闲置厂房综合利用手续办理
针对存量闲置厂房综合利用过程中涉及的建筑消防审查、规划用途调整、项目投资备案管理、项目环评备案等手续,经与市级相关部门了解,在厂房符合安全的前提下,相关手续均有政策支撑,可以依法办理。
(一)关于项目建筑消防审查。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8〕36号)要求,自2018年9月30日起,我市已全面取消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备案,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住建部门负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同时,对老旧工业厂房等建筑按照新用途进行消防审查过程中,主要是从保障人员安全、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等角度进行论证,与是否利用工业厂房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无前置关系,因此利用闲置厂房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新业态,重点考虑的是原厂房结构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关于规划调整及控制。目前,主要按照国家和市政府“5年过渡期政策”执行,并在近期新制定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中进行了明确。同时,针对老旧工业区重点是在不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基本不增加建筑规模的前提下,按照“一园一策”“一厂一策”的“微改造”方式开展更新,并考虑建筑密度、退界、间距和绿地率等技术标准要求,提高厂房品质,盘活利用闲置厂房。
(三)关于项目投资备案。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老旧闲置厂房再开发利用属于对存量厂房进行改造利用的投资行为,这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投资者通过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备案流程,不需要实行特别的项目备案管理。
(四)关于项目环评备案。对于符合园区发展规划以及区域环评等要求的老旧工业厂房再开发利用项目,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大环境风险的前提下,均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具体项目落地过程中,也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我委支持闲置厂房再开发利用意见
近年来,我委一直积极支持各区县、园区加大力度推进闲置厂房再开发利用,以切实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和集约发展水平。闲置厂房再开发利用主要涉及土地规划管理、房屋建筑改造、项目投资备案、消防环保审查,在相关工作中我委主要是配合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近期,我委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政策的操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专题研究,以进一步畅通闲置厂房再开发利用相关政策的落地通道,引导、支持各区县、园区推进闲置厂房再开发利用。
此答复函已经陈金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联 系 人:市经济信息委产业园区处 文成宇
联系电话:1398321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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