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复函〔2020〕189号
刘体良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重庆城市电动车管理相关法规的建议》(第0046号)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电动车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含两轮和三轮)、电动摩托车(含两轮和三轮)、低速电动车等。其中,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要求进行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上路行驶前,应申请登记、悬挂号牌、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车辆驾驶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针对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管理,我们也开展了相关探索和工作,具体如下。
一、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
2019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按照国家要求,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2号),明确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对在本市销售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继续施行告知性备案目录管理制度;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要求做到“上牌照、有保险、戴头盔、限1人、靠右行”。
二、针对低速电动车管理
今年2月,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对低速电动车进行了全面规范,并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了责任单位。
一是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在2019年已开展的工作基础上,对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进行排查清理,进一步巩固生产企业清理整顿成果。
二是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要求区县政府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
三是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强化生产销售监督执法,一方面强化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标准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另一方面强化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低速电动车产品行为。
四是由市公安局牵头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对在用的低速电动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在过渡期内,对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的管理措施,依法查处涉及低速电动车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过渡期内,要求各区县政府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道路交通状况,合理划定低速电动车禁、限行区域。同时鼓励低速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严厉打击低速电动车非法营运载客行为。
此答复函已经陈金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4月7日
联系人:王小龙,吴 俊
联系电话:63897144,1800837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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