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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000009276281J/2019-0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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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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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05-16
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63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渝经信复函〔2019194

王天文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第0631号)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电动车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车和电动汽车等。目前,存在有大量不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法规要求的电动车上路行驶情况,并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一、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电动车管理体系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将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是针对具体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国家标准对其定义明确,界定清楚。其中,《电动汽车术语》(GB/T 19596-201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于2019415日正式实施)分别对纯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或技术指标作出了规定。

三是针对机动车管理。在生产销售环节,我国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市场准入均施行审批制度,审批通过后,产品须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入国家环保目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以及其他一系列涉及节能、环保、安全方面的认证之后方可正常生产销售。在使用环节,我国对机动车施行登记制度。机动车产品上路行驶前,应申请登记、悬挂号牌、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车辆驾驶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是针对非机动车管理。在生产销售环节,我国对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生产企业和产品施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2018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公告,将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自201881日起至20194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使用环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未对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办理登记上牌作出统一要求。

综上,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电动车管理体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电动车的界定清楚,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管理明确。但实际情况是一些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要求办理相应的生产资质和手续,也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生产合规的产品。当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和四轮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应分别按照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纯电动汽车产品管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按照非机动车产品管理。

二、我市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情况

一是执行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制度。2013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管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通行秩序以及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平稳过渡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年8月,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原市质监局、原市工商局联合出台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358号),对所有进入重庆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同时,市公安局专门制定《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截至目前,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先后开展了10次备案审核,共公告生产企业87家,电动自行车产品432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完成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21.4万辆。

二是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的工作。按照工信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精神,201812月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了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专题会议,并共同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了重庆市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目前我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我市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了详细的排查,共查处违规电动车生产企业3家。

三是明确管理方向和执法力度。市公安局一方面于2018年向市委政法委报送了加强电动车路面执法工作的请示。市委政法委专门召集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电动车路面执法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确定将低速电动车视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修订出台《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1812号),针对电动车超速、超员、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适当提高处罚幅度,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并结合我市电动车交通秩序现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电动车通行秩序管理工作,在2018年公安部组织开展的针对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行动中,共查处电动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万余起。

五是开展摩托车(包括电动车)非法营运查处工作。市交通局一方面在市、区两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强化与公安、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勤联动,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摩托车(电动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进行整治。2018年至20193月初,累计查获非法营运摩托车1998辆,其中二轮摩托车1077辆、三轮摩托车921辆,对非法营运的当事人均实施了行政处罚,维护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强化法制宣传,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加强对其法制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并通过送法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向市民、学生等群体宣传乘坐非法营运摩托车(电动车)的危害,呼吁市民拒乘非法营运摩托车(电动车)。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通过开展以上工作,我市电动车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对于您提出的强化电动车源头管控、对电动车管理进行立法、设置超标电动车淘汰过渡期、加强对基层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指导等建议,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下一步相关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近几年,为加强对电动车的规范管理,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一系列文件,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接下来我市将制定相关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是加强电动车管理。为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20193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等方面严格监督管理。根据《意见》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现阶段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正在拟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从严查企业无证生产、违法销售、非法改装、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以及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等多个方面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从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稳妥解决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方面加强使用环节管理。同时,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对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拟对其设置三年的过渡期,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在过渡期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信息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法处罚;新标准实施后,引导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对配送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不得非法改装车辆。

三是对低速电动车现有产能进行压减淘汰转型。我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前期摸底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低速电动车现有产能进行压减淘汰转型,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并购重组等方式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向汽车零部件配套领域转型。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

四是严格路面管理。市公安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市内电动车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严管通行秩序,将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严查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事故。市交通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低速电动车非法营运的查处,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五是进一步推进电动车管理立法工作。针对当前电动车管理缺乏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统一规范的问题,市公安局一方面积极向公安部汇报和提出建议,推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为契机,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电动车管理;另一方面在当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的情况下,启动《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增加关于电动车管理的专章规定,从地方立法层面解决电动车管理难题。

六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人员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方面将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加强电动车整治的目的、意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市民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模范出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公安交管部门人员的培训,明确电动车辆类型和交通违法查处的措施、流程和方法,为基层交管部门提供执法支撑,解决基层交管部门无法管、不敢管的被动局面。

电动车管理问题,具有较强的反复性和顽固性,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不断探索实践、谋求破解的课题。下一步,市级各部门将认真总结经验,整改不足,继续保持从严执法的延续性,进一步创新思路、切实推动电动车管理由治标向治本转变。

此复函已经我委杨丽琼副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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