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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000009276281J/2019-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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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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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04-19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7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经信复函〔2019159

柳学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车立法管理工作的建议》(第0370号)收悉。经与市市场监督局、市公安局、交通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超标电动车,即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包括电动的三轮、四轮及老年代步车等)的统称。2018118日国家下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低速电动车定义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2018515日国家发布了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家标准》)20194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技术要求: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和电助动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超过400W。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市开展了从源头抓起治理工作。

一、当前开展的工作

一是加强低速电动车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始终坚持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局出发,立足自身管理职能,持续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的安全管理。

二是市公安局于2018年向市委政法委报送了加强电动车路面执法工作的请示。市委政法委专门召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电动车路面执法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是修订出台了《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1812号),针对低速电动车超速、超员、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适当提高处罚幅度,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开展了超标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并结合我市电动车交通秩序现状,常态化开展低速电动车通行秩序管理工作,在2018年公安部组织开展的针对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行动中,共查处低速电动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万余起。

五是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制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文件要求。我委会同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于20138月联合制定下发《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358号),明确了凡是进入重庆市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实施备案目录管理。为此,我委会同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通过联合审核,对申请备案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及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在我委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告备案。到目前为止,全市共公告备案生产企业87家,电动自行车产品432个。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定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方案。

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属于机动车辆范围,但现上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几乎都不满足国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要求,甚至部分产品的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有可能达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切实加强我市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促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2018年底,依据国家有关部委的通知要求,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专题研究形成了《重庆市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近期,我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我市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详细排查,并将按照国家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引导我市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按要求申报达到国家相应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要求,并鼓励有关中小企业向汽车零部件配套领域转型。

二是继续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20185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20193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等严格监督管理。不购买、不乘坐、不驾驶超标电动车,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按照《意见》精神要求,为推动《新国家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登记使用管理,切实解决我市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我委、公安局拟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加强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依法加强相关管理。同时,还将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按照您的建议,结合国家的有关整顿要求,我们继续完善我市电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准入管理和加强日常整治,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此答复函已经我委杨丽琼副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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