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复函〔2018〕209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88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卫中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渝东南地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建议》(第0882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市级财税扶持的建议
(一)关于“设立渝东南生态工业发展基金,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全款贴息5至10年”的建议。2015年,财政部先后出台《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要求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应采取市场化运作,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在投资方式上,应以股权投资为主,并制定了负面清单,如不得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因此,设立渝东南生态工业发展基金,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全额贴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关于“将园区建设上缴的市级规费和园区企业上缴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全额安排给区县”的建议。一方面,按照渝东南片区财政体制,土地等非税收纳入本级管理,每年只上缴市财政3%铁路征地补差资金,专项用于有铁路项目布局区县的铁路建设;另一方面,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改增后调整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31号),对武隆区等渝东北、渝东南区县,按照“不取多予”的财政政策,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实行区县全留政策。因此,建议武隆区用好用足现有政策,统筹自身财力制定扶持政策。
二、关于支持园区产业布局的建议
(一)关于“优先在渝东南地区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帮助渝东南地区招引重大产业项目”的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 号)精神,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我委牵头编制了《重庆市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建设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发展目标,促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在工作中,我委将积极支持渝东南各区县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布局,进一步优化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攻方向,市区联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并综合运用工业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倾斜支持渝东南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指导、帮助各区县引进、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智能终端、页岩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20年渝东南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力争实现100亿元。
(二)关于“主城区退二进三项目、转型升级项目有序向渝东南地区转移”的建议。近年来,为促进产业有序转移,避免市内区县间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优化全市产业发展布局,我委牵头编制了《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渝府办〔2015〕12号),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各片区的产业发展定位,其中主城片区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渝西片区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渝东北和渝东南片区突出发展绿色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当前,为进一步加大力度稳定全市工业存量,加强对全市产业转移的统筹协调,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我委在考察学习广东等地区推进产业转移经验的基础上,正牵头研究起草《关于加快推进市内产业转移的意见》,鼓励主城区与渝西地区、渝东北地区和渝东南片区通过共建产业园区的方式推进产业有序转移。下一步工作中,我委将加大力度帮助渝东南片区工业园区积极承接市外特别是我市主城片区及渝西片区产业转移,同时工业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要加大力度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引导推动渝东南工业及工业园区更好地发展生态工业,夯实工业发展基础,提升工业发展水平。
三、关于保障园区用地指标需求的建议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园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0号)要求,申请扩区或调整区位的工业园区原则上须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基本条件。近年来,对渝东南片区工业园区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用地政策的项目,我委配合国土部门均及时给予了充分的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为渝东南片区各区县追加了城镇用地规划空间,其中为武隆区增加规划空间361公顷,并支持各区县依据城乡规划在工业园区内优先布局城镇用地和有条件建设区。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渝东南片区工业园区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市级统筹管理,根据具体项目进行安排的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予以积极保障。
此复函已经我委陈金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特此复函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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