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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000009276281J/2018-03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日期 ]
2018-06-20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0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渝经信复函〔2018〕189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0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徐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主城产业有序转移的建议》(第0400号)收悉。经与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推进产业转移的现行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促进产业有序转移。

1.《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年修订)提出大力推进产业升级,加快推进产业化发展进程。立足现有产业技术基础,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产业集聚,突出特色,建设成为产业密集带;结合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在一小时经济圈内合理传递和分布产业,形成以主城区为中心的梯级产业布局结构。

2.为促进产业有序转移,避免市内区县间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优化全市产业发展布局,我委牵头编制了《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2014-2020)》(渝府办[2015]12号)。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各片区的产业发展定位,其中,主城片区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渝西片区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渝东北和渝东南片区突出发展绿色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二)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产业主动转移。

1. 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1号)相关规定,企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可按照政策性搬迁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土地政策。一是在用地指标上支持产业转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搬迁改造用地需求的规模和时序,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企业承接地适度倾斜。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区(县)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二是在土地价款上支持产业转移。对于产业转移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土地开发方式,土地出让底价可分别按不低于项目承接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50%、15%执行。

3.资金支持政策。我委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年度计划中,列专项对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模式对现有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和组织模式进行扩建、迁建、改建等投资进行综合奖补,单户企业综合奖补资金可达到500万元。

二、我市推进产业转移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稳定全市工业存量,助推主城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全市产业转移的统筹协调,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我委在考察学习广东等地区推进产业转移经验的基础上,正牵头研究起草《关于加快推进市内产业转移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将进一步明确我市产业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的机制,鼓励主城区与渝西地区、渝东北地区和渝东南片区通过共建产业园区的方式推进产业有序转移,明确我市在土地供应、财税优惠、融资服务、资金支持等多方面的配套政策。

此复函已经陈金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特此复函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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