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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000009276281J/2018-03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18-06-18
[ 发布日期 ]
2018-06-18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70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渝经信复函〔2018〕268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70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江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降低我市企业电力和物流成本的建议》(第0700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国税局、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电价方面

(一)关于基本电价问题。

根据国家及市物价局电价政策规定,大工业用户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即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指每度电单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费的电价。

两部制电价是在我国前期大力开发电力资源与振兴电力工业背景下产生的,在当时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基本电价一方面可运用价格杠杆“倒逼”工业企业提高变压器利用率,提高供电企业电网设备利用率,降低供电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供电企业“旱涝保收”,取得固定收入,补偿成本支出和保障正常利润。

在目前经济新常态下,电力工业内部、外部条件经过多年发展,基本电价制度也进行了部分调整: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90号规定,目前我市基本电价计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为24元/(千伏安月);二是按最大需量计收,标准为36元/(千瓦月),大工业用户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规定,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交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同时,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规定,取消用户申请用电减容、用电容量暂停次数限制,将容量或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变更时限由按年调整为按月,最大需量按每月生产过程中实际电力负荷确定。

因此,大工业用户可根据自身生产情况,通过申请用电减容、暂停,合理选择基本电价计收方式,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等方式科学合理减少基本电费支出,有效解决用户“大马拉小车”的问题。

(二)关于电费构成问题。

目前,各省(市)电价标准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到我市是由市物价局落实,供电企业按照批准的电价计收电费。根据国家及市物价局现行电价政策规定,目前我市销售电价分为四类,分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农业生产用电,对于不同类别用户适用不同电价政策。

对于我市大工业用户电费主要由电度电费、基本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组成,同时对电度电价基础上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对多回路供电用户还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90号规定,电度电费按照不同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标准计收;基本电费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标准计收,标准分别为24元/(千伏安月)、36元/(千瓦月);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共计五项,分别为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总标准为0.0509元/千瓦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照0.9的功率因数标准进行奖惩;丰枯峰谷电费是在电度电价基础上进行丰枯峰谷浮动的,即平水期执行核定的电度电价,丰水期电价下浮10%,枯水期电价上浮20%,作为当月基准电价,当月基准电价除平段8小时不实行浮动外,低谷时段下浮50%,高峰时段上浮50%,尖峰时段上浮70%;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对象是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户,按照市物价局出台文件标准计收。 

目前,大工业用户电费组成确实较为复杂,但在电费收取过程中,我市电网企业是严格执行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存在超标收费或搭车收费等现象。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为切实减轻企业用电负担,国家已完善了变压器容量减容、暂停的政策,我市也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相关政策。实行两部制电价政策的大工业用户,可根据用电负荷情况办理变压器减容、暂停。政策执行中,由于部分企业前期安装变压器时,未充分考虑用电负荷特性,而是从长远发展需要考虑,变压器配置过大,客观上造成了大马拉小车的情况,加之部分用户对优化用电政策运用不够充分或负荷预测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基本电费偏高。

下一步,我市有关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开展: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指导,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本电费、丰枯峰谷电价、容量报停等政策的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充分运用好现行电价政策,降低用电成本,让客户科学合理用电、明明白白缴费。二是优化用电服务,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电网企业常态化跟踪企业到户电价波动情况,开展上门服务,从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包括合理投运与生产状况匹配的变压器,准确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优化调整生产线、生产班次,加强无功补偿,主动错峰用电等,指导客户科学合理降低用电成本,切实服务企业发展。三是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尤其是不合理加价收费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物流成本方面

(一)关于超重、超高、超宽车辆物流成本问题。

物流成本包含站场费、燃油费、通行费、装卸费、人工费等多项费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统计数据,高速公路通行费占物流总费用的比重不到2%。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的要求,我市高速公路于2018年起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实行了按照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措施,大大减少了合法大件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用。

(二)关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问题。

目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以0.65元/公里的综合费率为基准,按高速公路产生的级差效益实行差别定价”,我市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项目包括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最高限价不超过0.65元/公里(以一类车为基数)。根据现实,降低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时机尚不成熟,一是全市高速公路处于整体亏损状态,总计投入建设资金2068.5亿元,尚有负债1277.8亿元,且未来还存在年均近35亿元营运资金缺口;二是后期项目难度大,造价高,单公里高速公路平均造价达1.5至1.8亿元,加之车流量总体偏低,现有收费标准下收回投资难度较大;三是与其他省市相比,重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总体居于中间水平,且目前收费标准大多低于其他省市近年来新通车路段收费标准;四是后期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需求量大,政府补贴支出较为困难,资金缺口极大,需要统筹全市高速公路收费继续支持后续项目建设;五是现有高速公路大多采取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模式经营,降低收费标准面临政府失信、政府补偿等问题,同时也影响后续高速公路融资建设,不利于全市高速公路的持续建设发展。

近几年来,我市高速公路相继实施了2003年内环年票改革、2004年收费标准下调、2009年内环外移以及2017高速公路“套餐通行费”等收费管理重大调整改革措施,同时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大型多轴车辆优惠等优惠措施,积极支持社会以经济建设发展。

(三)收费公路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通行经营性高速公路交纳通行费所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6月30日以后,需登录国家统一的增值税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我市高速公路全路网已于2018年1月1日零时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按照全国统一要求,我市积极做好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平台建设工作,2018年6月30日以后,车主前往高速公路ETC自营网点办理通渝卡(通渝记账卡、通渝储值卡、通渝用户卡均可),通过下载手机APP“票根”、登录网站www.txffp.com进行注册并绑定通渝卡后,登录国家增值税发票开具平台既能开具通行费增值税抵扣发票。其中通渝记账卡和通渝用户卡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第10个工作日后可自行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通渝储值卡可在充值后选择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不征税电子发票或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第10个工作日可自行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公众可通过咨询重庆高速服务热线12122、登录重庆高速网站(www.gs12122.com)、添加微信公众服务号“重庆高速ETC”详细了解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具体流程。

(四)下一步重点工作。

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国家收费公路有关政策要求,按照全市交通建设“三年会战”总体部署,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市高速公路收费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积极研究有关优惠政策,优化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促进我市交通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此复函已经我委陈金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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