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复函〔2018〕266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刘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淘汰渝西片区烧结砖生产企业的建议》(第0202号提案)收悉。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整改任务,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整治深化蓝天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7〕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我委会同市环保局积极督促各区县切实做好全市烧结砖瓦企业环保关闭工作。自2017年7月此项工作启动以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重点区域内的58户企业环保关闭设备拆除任务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如期完成,重点区域外的186户企业环保关闭目前已完成176户设备拆除任务,有5户区县政府承诺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拆除,另外5户我委已向区县政府送达了督办函。经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烧结砖瓦企业污染整治关闭情况
(一)重点区域内58户烧结砖瓦企业环保关闭设备拆除工作全面完成。
1.环保关闭任务。市里明确重点区域内共涉及10个区县58户烧结砖瓦企业为环保关闭任务,要求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设备拆除任务。其中,江北区1户、南岸区5户、巴南区3户、永川区20户、渝北区4户、铜梁区7户、合川区1户、璧山区6户、大足区9户、南川区2户。属于过剩产能的15户,属于淘汰类的43户。
2.工作推进情况。我委会同市环保局及时印发了工作方案,多次召开专题推进会,加大协调和督查力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特别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副秘书长同志及时召开了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环保关闭工作会议,市政府党组成员陈和平同志专题研究并提出工作要求。会后,我委会同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全市烧结砖瓦企业关闭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渝经信发〔2017〕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件)。在此基础上,我委分组多次赴区县进行现场督查,每周通报进展情况。各相关区县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共计筹措资金3.58亿元,去除产能120000万块标砖,妥善安置职工1500余人,腾空土地1500余亩。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截至2017年12月31日,市里确定的 58户企业环保关闭设备拆除任务全面完成。
(二)重点区域外186户烧结砖瓦企业环保关闭工作推进情况。
1.环保关闭任务。市里明确重点区域外共涉及15个区县186户企业属于环保关闭任务,要求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设备拆除任务,其中,万州区5户、江津区7户、合川区3户、永川区42户、大足区27户、铜梁区4户、潼南区15户、荣昌区22户、开州区29户、云阳县20户、奉节县5户、巫山县3户、石柱县1户、秀山县2户、酉阳县1户。均属于淘汰类,必须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生产设备拆除。
2.工作推进情况。按照2018年2月2日市政府重点区域外烧结砖瓦企业环保关闭工作会议要求,我委会同市环保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多次召开专题推进会议,委分管领导带队到区县进行了现场督查,每周通报重点区域外烧结砖瓦企业环保关闭进展情况。截至4月30日,全市重点区域外186户烧结砖瓦企业已完成了176户烧结砖瓦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和辅助生产设备废毁拆除任务,完成关闭任务的95%。
二、关于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年2月1日起,我市实施《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7-2016),该标准规定我市烧结砖瓦生产企业在人工干燥及焙烧生产环节中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不超过30mg/m3、主城区内二氧化硫不超过200mg/m3、其他区域二氧化硫不超过300mg/m3、氮氧化物不超过200mg/m3、氟化物不超过3mg/m3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中,主城区内二氧化硫不超过200mg/m3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严于国家《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二氧化硫不超过300mg/m3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他指标限值与国家标准持平。同时,我市排放标准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达到颗粒物不超过20mg/m3、二氧化硫不超过100mg/m3、氮氧化物不超过150mg/m3、氟化物不超过3mg/m3的推荐限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所做的限量规定,是从污染物控制角度综合污染治理技术、治理成本及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是从人体健康角度并结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值等因素确定。两者在概念及确定依据上存在明显差异,没有直接关系,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高于环境质量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督促有关区县政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限期完成关闭任务,并按照我委会同市环保局印发的《关于全市烧结砖瓦企业关闭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渝经信发〔2017〕135号》),对关闭、淘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偿,并协助企业统筹做好职工安置,确保资金到位、职工安置到位。
(二)限期完成任务。督促有关区县政府进一步统一认识,将少量未完成关闭的烧结砖瓦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倒排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务必确保在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拆除,6月底前完成区县验收。
(三)加强督促检查。我委将继续会同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各相关区县督促检查力度,指导已完成烧结砖瓦企业环保关闭任务的区县做好验收工作,确保职工妥善安置和社会稳定。同时,继续加大对未完成烧结砖瓦企业环保关闭任务的区县督促力度,及时跟踪工作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区县及时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将提请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责问责。
(四)确保达标排放。严格对照我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7-2016)有关规定,加强对烧结砖企业环保监测和执法力度,确保烧结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此复函已经我委陈金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