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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000009276281J/2018-029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41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渝经信复函〔2017〕253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41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秦远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保护条例的建议》(第0417号)收悉。经与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文化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在经济社会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二、其他省市立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约有8个省、3个城市先后出台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保护条例》。各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大致相同,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规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比如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判机关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妥善处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关系等。

二是规范企业与协会的权利义务。比如规定: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等。

三是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少于二人,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等。

四是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设定禁止性规定。比如规定:禁止下列行为:(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等;(2)无偿占用企业财物;(3)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4)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三、重庆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台情况

重庆市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已经出台了系列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并且已经申报立法规划和即将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出台情况。

1.地方性法规。我市出台了《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行为的处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受到损害后的维权和申诉等内容有详细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为服务民营经济,我市在2017年下半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2017年8月,重庆市公安局出台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2017年10月,重庆市检察院和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工商联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拟出台情况。

     1.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17年9月修订了《中小企业促进法》, 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我市拟修订《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并已申报2018——2020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

     2.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正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起草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四、建议意见

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但地方性法规受立法权限的限制,能够提供的保护较为有限。因此,建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保护条例》暂不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部分内容已经有上位法规定。比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解决、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规范等内容,已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立法法》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二是部分内容需要更高层级的立法。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利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种新型权益,根据《立法法》,有些事项属于法律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原则性、倡导性规定,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三是强化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利的现象。究其原因,不完全是立法缺失,更主要的是国家机关或个人未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利的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通过强化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能够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通过修订《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体现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保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第八章,共7条),对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重庆市修订《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过程中,可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体现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保护的条款。

此复函已经陈金山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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