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消费〔2022〕1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公开遴选重庆市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的公告
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等规定,为规范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渠道,满足特殊人群对未加碘小包装食盐消费需求,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至2024年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目的
遴选出1家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供应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在经市经济信息委同意后可在全市合理布设未加碘小包装食盐销售网点,并开展未加碘小包装食盐批发业务。
二、申请条件
1.全国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重庆市内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2.企业遵守盐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重庆市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黑名单”;
3.已经在全市开展食盐批发业务;
4.企业销售的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符合食盐质量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组织实施
(一)企业申请。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申报企业将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申请、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资料(见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22年1月17日18:00前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3014办公室。
(二)组织评审。我委将组织专家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重庆市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候选名单。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类别 |
分值 |
标准 |
企业情况 |
5 |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得分0—5分 |
15 |
企业在重庆自有或租赁的食盐储存仓库10个以上得10分,每3个以上5个(含5个)以下相邻区县设有一个储备仓库,每设有1个加1分,得分0—15分。 | |
15 |
企业每在一个区县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得0.5分,最高15分。 | |
10 |
企业向重庆市内大型连锁商超供应食盐,每供应一家得1分,最高10分。 | |
15 |
企业自有或租赁配送车辆15辆得1分,每增加1辆加0.5分,最高15分。 | |
供应方案 |
20 |
根据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得分0—20分。 |
10 |
根据企业提供的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进行综合评分,得分0—10分 | |
社会责任履行 |
10 |
根据企业近三年在我市各区县开展“515碘缺乏病防治宣传”工作进行综合评分,得分0—10分。 |
(三)公示和发布。我委将在门户网站对重庆市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候选名单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供应企业综合排名第一的为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
联系人:范志飞,联系电话:63899768。
附件:1.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方案模板
2.项目申报条件所需资料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方案模板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取得资质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在重庆市物流仓储情况(包含仓库、车辆情况)、在重庆开展食盐批发业务情况(包含销售区域、销售品种、销售量及主要供货对象)等。
二、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方案
包括未加碘小包装食盐购进渠道、未加碘小包装食盐储存点设置方案及辐射区域、销售网点布局方案等。
附件2
项目申报条件所需资料
1、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申请书、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方案及工商营业执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复印件;
2、销售的未加碘小包装食盐购进合同,及未加碘小包装食盐品种规格、相应标准说明材料;
3、提供食盐储存点自有房产证或与第三方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租赁仓库需提供三年以上租赁合同;
4、向区县及大型连锁商超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合同、销售记录等佐证材料;
5、使用车辆行驶证及所有权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6、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供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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