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无线电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术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号:CQCBJQ2606-205
采 购 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目 录
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委托,对2026年无线电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术服务项目(项目号:CQCBJQ2606-205)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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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万元) |
磋商保证金(万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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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 |
0 |
1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财政资金,预算金额为: 43.06 万元(含税金额)。
(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http://jjxxw.cq.gov.cn/)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2026年7月6日-2026年7月13日(9:00-17:00)。
2.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供应商将标书费转账凭证扫描后会同联系方式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包,缴纳标书费时请务必备注项目号(售后不退)。
收款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四)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010会议室
(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7月17日北京时间10:30
(六)磋商开始时间:2026年7月17日北京时间10:30
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http://jjxxw.cq.gov.cn/)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023)63897736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菲童、胡琳
电 话:(023)88505900、88758852
传 真:(023)88505947
“※”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无线电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术服务项目旨在进一步深化无线电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提高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益,精准对接制造业企业的用频需求,在智能制造、数字经济融合等方面,探索更多创新应用场景,为重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频率资源保障。
(一)深化制造业无线电应用动态评估机制
在建立频谱资源需求数据库和测算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应用维度和评价深度,构建重点行业无线电技术应用效能动态评估模型。围绕智能工厂柔性组网、工业互联网、低空经济精准导航、智能网联汽车等典型场景,开展无线电技术适配度、资源利用率、投入产出效益等指标体系设计与试点评估。依托频谱资源需求数据库和产业关联性研究成果,形成分行业、分场景的用频优化建议,建立“评估—反馈—调整—再评估”闭环机制,形成《制造业无线电应用动态评估报告》及重点行业用频优化建议清单,推动频率资源配置由静态管理向动态优化转变。
(二)优化升级“三重”常态化服务机制
在既有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和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三重”)服务体系基础上,强化全过程、全周期服务理念,完善项目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和用频设台合规台账管理制度。围绕项目立项、建设施工、投产运行等关键节点,提前介入、主动对接,提供用频测算、设台规划、合规风险提示及整改建议等精准服务,推动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系统梳理重点项目用频情况,形成年度《“三重”项目无线电服务情况报告》和风险提示清单,提升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支撑无线电频率供需保障体系迭代升级
围绕无线电管理数字化转型要求,持续支撑频率资源供需动态对接模块优化完善,参与相关系统筹备、预研、测试、维护及推广工作。利用部电子信息制造业有关统计数据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数据,选取部分重点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调研,归集无线电相关产业信息。完善频谱资源需求、产业基础信息、政策案例等数据更新机制,推动建立无线电供需对接、政企联动、市区(县)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依托系统运行数据,形成《无线电频率供需对接运行情况报告》,持续提升频率资源配置精准性和响应效率。
(四)促进无线电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
围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先进制造业,以及低空经济、具身机器人、脑机接口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方向,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技术交流活动,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演进趋势与产业发展变革需求,提出下一步无线电赋能产业发展工作的建议和相关指导意见。推动科研院所与重点企业建立协同合作机制,促进关键无线电技术在相关场景中的验证应用与成果转化。系统梳理典型应用模式和创新路径,培育“无线电+”融合应用场景,形成《无线电技术赋能制造业典型案例汇编》,提出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建议,增强示范带动效应,更新《制造业无线电频率使用指南》。
(五)加快无线电技术应用培育与普及推广
依托无线电供需对接机制,遴选若干具备良好基础和发展潜力的制造业企业,开展“一对一”技术指导与用频优化服务。围绕生产流程优化、无线专网建设、低空场景应用等重点方向,协助企业科学测算用频需求,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提升频谱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无线电+”融合应用场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编制《无线电技术应用培育工作报告》,为相关行业推广应用提供参考。
(六)持续开展无线电“园区行”专项行动
结合我市制造业重点行业频谱资源需求数据和区域产业布局情况,全年深入5个区域(包括低空经济先行区、重点工业园区等)开展政策宣贯和技术推广活动,围绕无线电频率使用政策、典型应用场景和合规流程进行系统解读,发放宣传资料不少于500份。通过现场答疑、案例分享和专题讲解等形式,提升企业规范用频意识和技术应用能力,形成《无线电“园区行”专项行动成果报告》及相关影像资料,扩大无线电赋能制造业的社会影响力。
(一)形成《制造业无线电应用效能动态评估报告》,构建重点行业无线电技术应用效能动态评估模型。
(二)完善“三重”项目无线电服务台账,形成《“三重”项目无线电服务情况报告》。
(三)优化升级频率资源供需动态对接模块,更新无线电产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形成《无线电频率供需对接运行情况报告》。
(四)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不少于2场,形成《无线电技术赋能制造业典型案例汇编》,提出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建议。
(五)开展无线电技术应用培育推广工作,形成若干典型应用案例,编制《无线电技术应用培育工作报告》。
(六)开展5场无线电“园区行”专项行动,形成《无线电“园区行”专项行动成果报告》及相关宣传资料汇编。
本项目预计工作时间为6个月。
(一)制定工作方案(第1月)
组建项目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和成果要求,建立月度调度和阶段性汇报机制。结合年度重点产业布局和用频需求情况,完善调研提纲和技术路线,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开题汇报。
(二)开展调研摸底与数据更新(第1—2月)
围绕智能工厂、低空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领域,开展无线电应用需求调研,更新频谱资源需求数据库和产业基础信息。同步梳理“三重”项目清单及用频设台情况,摸排重点行业无线电应用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后续评估和优化工作夯实基础。
(三)构建动态评估模型并开展试点分析(第2—4月)
在前期数据库基础上,完善制造业无线电应用效能动态评估模型,建立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选取典型行业和代表性场景开展试点评估,形成阶段性分析成果,提出用频优化方向和调整建议,组织专家研讨,优化完善模型体系。
(四)深化“三重”服务与供需对接机制建设(第1—6月)
持续推进“三重”项目常态化服务,建立用频合规服务台账,围绕重点项目建设节点开展精准对接。同步支撑频率资源供需动态对接模块优化完善,参与系统测试、维护及宣贯工作,推动形成政企联动、市区(县)协同的工作格局。
(五)开展技术交流与应用培育工作(第3—5月)
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组织专题交流活动,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协同合作。遴选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开展无线电技术应用培育和技术指导服务,开展“一对一”技术指导,总结形成典型案例和推广经验。
(六)组织实施“园区行”专项行动(第3—5月)
结合重点工业园区和低空经济先行区域布局,开展不少于5场无线电“园区行”专项活动,系统宣贯政策法规和应用案例,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提升企业规范用频和创新应用能力。
(七)编制成果报告(第6月)
系统梳理项目实施过程和阶段性成果,编制《制造业无线电应用效能动态评估报告》《“三重”项目无线电服务情况报告》《无线电频率供需对接运行情况报告》《无线电技术赋能制造业典型案例汇编》《无线电“园区行”专项行动成果报告》等专题成果材料。
(八)组织评审(第6月)
邀请5名无线电领域专家,召开项目结题评审会,广泛听取各位领导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和专家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项目成果,完成项目验收。
(一)供应商须构建不少于9人的专业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其中至少拟派1名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通信或电子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统筹项目工作内容的进度及质量保障。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团队人员。供应商提供服务团队名单、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责、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明以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成立不足1月的供应商或入职不满1月的人员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团队人员到指定的地点办公;所需要的设备、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工作、提交成果资料,并通过验收。
(二)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或同意地点。
(三)验收方式:
1.验收组织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验收标准: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成交供应商的完成情况按照磋商文件、采购合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由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成交供应商不仅无权要求支付后续款项,而且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以上对采购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赔偿。
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合同执行完毕之日准备好全套验收资料,因成交供应商递交不全或不及时对验收工作造成的影响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3.成交供应商需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审计。
(一)磋商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报告编制费、专家咨询费、场地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验收专家费(若有)、税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因报价估计不足或市场价格波动,一律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均不承担价差补偿。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二)供应商的分项报价为含税价(即税费不单列),应包含“本篇 三、报价要求(一)”所列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明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单项合价和单价不得超过分项限价。分项限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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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内容 |
分项限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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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服务费 |
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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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咨询服务费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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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研费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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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议费 |
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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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物料费 |
3.5 |
(三)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明细报价表”的“相关信息”一栏中详细列出明细报价组成情况。若明细内容较多的,供应商可自行增加列表。
本项目为包干价项目,由采购人付款。
(一)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额50%的正规发票及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发票及担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
(二)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影像资料、产权移交清单等)且项目验收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剩余应付金额足额正规发票,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应付金额。
(三)如成交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四)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则无需提交担保函,成交供应商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支付比例按约定比例执行。
(一)若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应工作内容的,每延后1天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延后时间累计达10天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成交供应商的工作效果进行审核。出现一次审核不达标的,采购人予以口头警告;出现两次不达标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出现三次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所获悉的所有项目内容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公布、不得转交给第三方。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若有违反按保密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将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的起诉或索赔。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本项目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因相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招标项目延期或取消或调整的,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后因无法履行而解除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见后附,加盖供应商公章)。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
(二)资格审查
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资料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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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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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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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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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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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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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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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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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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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注:
①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为依据,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2.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并说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3.磋商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
(三)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磋商小组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
磋商小组变动采购文件的,将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响应文件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四)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变更内容书面材料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五)磋商小组经与供应商磋商和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磋商小组将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实质性响应审查资料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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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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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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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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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方案 |
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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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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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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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响应程度审查 |
实质性响应 |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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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
(六)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七)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八)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九)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应当在评审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十)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的顺序推荐。
(十一)澄清有关问题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将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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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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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磋商报价 (30%) |
3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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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方案 (50%) |
10分 |
1.项目理解 供应商结合本项目“第二篇”的采购需求,提出对本项目的总体理解,内容包括项目目的和意义、项目现状。 内容不存在瑕疵得10分; 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7分; 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4分; 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1分; 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 |
1.提供方案(格式自定) 2.本项内容中所称的“瑕疵”指以下任一种情形,每出现以下情形一次的视为一处瑕疵: ①未深刻理解项目要求,导致方案内容表述简单空洞; ②内容缺项; ③内容表述不完整; ④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 ⑤内容存在逻辑漏洞; ⑥内容存在常识性错误; ⑦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实现采购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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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
2.总体实施方案 供应商结合本项目“第二篇”的采购需求,提出本项目的总体服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以下各项工作的工作思路、技术路线、实施流程、进度计划安排、人员分工及统筹:(1)企业无线电应用动态评估;(2)优化升级“三重”常态化服务;(3)无线电频率供需保障体系迭代升级;(4)无线电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5)无线电技术应用培育与普及推广;(6)无线电“园区行”专项行动。 内容不存在瑕疵得20分; 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15分; 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10分; 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5分; 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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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3.服务保障方案 供应商结合本项目“第二篇”的采购需求,编制服务保障方案,内容包括保障思路、保障方式、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方法。 内容不存在瑕疵得10分; 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7分; 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4分; 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1分; 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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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4.项目重难点分析 供应商结合本项目“第二篇”的采购需求,对重难点进行分析,内容包括列举重点内容、重点内容分析和提出解决方案。 内容不存在瑕疵得10分; 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7分; 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4分; 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1分; 内容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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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务部分 (20%) |
12分 |
供应商拟派项目服务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具备通信或电子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人得1.5分,本项最多得12分。 |
提供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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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
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接过无线电管理类的研究或咨询或调查或培训类似项目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多得8分。 |
提供合同及验收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注:
(一)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与中小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对小微型企业供应商给予 20% 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加评审。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二)关于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的说明
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
(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3.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磋商小组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磋商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5.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磋商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四)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五)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六)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八)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http://jjxxw.cq.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一)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
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本项目为服务采购):
|
采购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
100(含)以下 |
1.5% |
1.5% |
1.0% |
|
100以上-500 |
1.1% |
0.8% |
0.7% |
|
500以上-1000 |
0.8% |
0.45% |
0.55% |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上表计算出不足3500元的,按3500元计取。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项目号: )
甲方(需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计价单位:
乙方(供方): 计量单位: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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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项目名称 |
数量 |
综合单价 |
总价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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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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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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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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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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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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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 |||||||
|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采购人应按项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 |||||||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 ||||||
|
备注: |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处室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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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别:货物□服务□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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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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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验收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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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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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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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务内容 |
执行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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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无线电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术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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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盖章) |
供应商签字: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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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处室验收意见(盖章) |
验收人签字: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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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与处室验收意见(若有) |
验收人签字: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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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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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服务质量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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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无线电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术服务项目 质量审核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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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 名称 |
审核日期 |
审核结果及说明 |
审核人签字 |
成交供应商代表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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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范围
在 (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磋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已向乙方披露或乙方将/已从甲方知悉保密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特就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1.保密资料指在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由甲方或其授权代表以文字、图纸或任何其他形式透露给乙方,或者乙方以任何其他形式从甲方获取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资料。
2.任何包含保密资料的手册、说明、报告、图纸、信函、电传、电子邮件和其他资料或载体,均视为保密资料。
3.在甲方告知乙方时,已经是公开资料的,不是保密资料。
第二条 保密义务的内容
1.乙方应对任何保密资料保密并促使、监督其雇员对保密资料保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关于保密资料存在的信息或为第三方使用、复制保密资料或以任何形式了解保密资料的内容提供便利。
3.除为合同的履行外,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三条 保密对象
保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其关联公司及其相关人士。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咨询者、代理人、顾问等。
第四条 保密期限
乙方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所接触的甲方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五条 其他
1.任何保密资料的版权,除有明确规定外,都归甲方所有。
2.当合同履行完毕或被解除时,乙方应立即将保密资料归还给甲方。不能归还的,应在按照甲方的要求或者在甲方指定人员的监督下将其销毁。
因履行合同的需要或根据本协议,保密资料需要为第三方所知时,乙方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确保第三方签署一份与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相等的保密承诺书。
4.如乙方未按上述条款所述义务保密从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索赔、支出、法庭或仲裁庭或任何其它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罚。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 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三)不可抗力承诺函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我方收到 (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 1 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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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内容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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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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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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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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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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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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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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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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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 ||
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
3.供应商的分项报价为含税价(即税费不单列),应包含本篇“二、报价要求(一)”所列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明细至少包括分项限价表中内容,且单项合价和单价不得超过分项限价。
4.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明细报价表”的“相关信息”一栏中详细列出明细报价组成情况。若明细内容较多的,供应商可自行增加列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年 月 日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
|
|
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或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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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
序号 |
磋商项目商务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
|
|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或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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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身份证代码: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人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如果有)
(三)不可抗力承诺函
不可抗力承诺函
我单位承诺:
因相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招标项目延期或取消或调整的,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后因无法履行而解除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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