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行政征收
事务性工作支撑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次)
招 标 文 件
项目号:CQCBJQ2107-090
采 购 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重庆中基 招标文件
目 录
1
重庆中基 招标文件
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委托,对2021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行政征收事务性工作支撑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CQCBJQ2107-090)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项目内容 |
最高限价 (万元) |
投标保证金 (万元) |
中标人数量(名)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2021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行政征收事务性工作支撑 |
27.8 |
0.5 |
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 27.8 万元。
(一)合格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一)凡有意参投标的投标人,请在公告期限内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报名。报名方式为:
1.潜在投标人将《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标书费转账凭证扫描后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
2.收款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三)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
(四)招标文件发售
1.时间: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9:00-17:00)
2.售价:人民币 300 元/分包(售后不退)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由潜在投标人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http://jjxxw.cq.gov.cn/)自行下载。
(五)投标文件接受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投标文件才被接受:
1.完成报名;
2.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3.按时签到。
(六)投标地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013会议室
(七)投标递交开始及截止时间:2021年9月14日9:00-9:30(北京时间)。
(八)开标时间:2021年9月14日9:30(北京时间)。
(九)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
(一)投标保证金递交
1.投标人须按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进行缴纳(保证金数额详见本篇“一、招标项目内容”),由投标人从其单位账户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以下账户,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17:00。缴纳保证金时必须备注项目号。
投标保证金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非中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咨询电话:(023)88758852。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分包的采购活动中同时参与磋商,否则均为无效投标。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本项目若有补遗文件一律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在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无论投标人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的内容。
(五)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六)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高老师
电 话:(023)63895399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南路12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老师、胡老师
电 话:(023)88758852
传 真:(023)88505947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9楼
“※”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作为支持无线电事业发展的基础资金,对国家和地方的无线电安全秩序、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党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无线电用户数量持续增长,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行政征收涉及缴费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商场、小区等,数量众多、单位性质复杂,且无线电频率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复杂,为无线电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频谱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拟开展2021年度重庆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行政征收事务性工作支撑项目。
(一)协助开展2021年无线电频占费征收工作
协助完成2021年无线电频占费征收工作:1.根据频占费征收总体工作安排,拟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2.核查缴费单位的主体信息、核算各单位的计费标准和缴费金额;3.协助印发缴纳无线电频占费的通告;4.协助印发并送达缴费通知书、限期缴纳通知书,收集掌握缴费通知书送达情况;5.及时解答征收过程中缴费单位相关问题咨询,妥善处理有异议的缴费单位;6.协助采购人通过频占费缴费系统开展行政征收,指导缴费单位进行系统登陆、查询、缴费及获取票据等;7.定期汇总并核对缴费情况;8.案卷归档以及频占费征收其他相关工作。
(二)协助开展近三年(2019年-2021年)拖欠无线电频占费的催缴工作和尽职调查工作。
梳理分析近三年(2019年-2021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未缴纳单位的欠费原因,对欠费单位和证照不规范单位开展尽职调查。一是通过电话访问、工商查询、现场走访等方式核实上述单位的实际情况,包括证照状态、频率台站使用情况以及欠费原因等;二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判,对符合催缴条件的单位送达催缴通知书,对有其他情况未缴费的单位提出分类处理方案。
(三)协助开展频占费征收其他辅助性工作
一是通过催缴和尽职调查工作,对具备注销条件的单位,协助指导其办理注销手续,对于不主动注销的或者丧失主体资格的单位,协助采购人依法依规启动相关注销程序。二是协助维护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应用平台下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系统,包括但不限于:1.缴费系统流程设计优化建议;2.缴费数据传输、通知通告等文书上传,定期数据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一)形成频占费征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明确工作流程和步骤,确保2021年频占费行政征收工作高效务实开展。
(二)协助开展2021年度频占费征收工作并提交工作总结,包括日常收费工作情况,体现工作量或工作成绩。
(三)形成近三年(2019年-2021年)频占费催缴工作报告及2021年度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包括欠费对象情况分析,欠费情况分类总结及各类处理方案,对欠费单位及证照不规范单位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供情况分析,其中实地走访、协助处理不少于30家。
(四)形成2021年频占费行政征收归档资料。
(一)团队要求
※1.供应商拟派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成员3名,以上所有人员均应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其中项目成员至少1人需具备律师执业证书或信息类高级职称。提供人员名单、职务、相关证书、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除上述人员外,供应商还可聘请非本单位人员作为团队成员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提供人员名单、职务、相关证书、外聘人员参与本项目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驻场要求
供应商须安排至少1人为采购人提供驻场服务,驻场人员必须是项目团队成员。提供驻场人员名单、驻场承诺函原件。
(三)每月向采购人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标注的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服务时间
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所有工作。
(二)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或同意地点。
(三)验收方式
1.验收组织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工作,向采购人提请验收后,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公开招标文件规定对成交供应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一)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项目津贴费、系统数据维护费、资料印刷和邮寄费、调查费、咨询费、驻场服务费、验收专家费、人工费、税费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因中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二)投标人的分项报价表明细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且单项价格不得超过分项限价。分项限价为:差旅费:1.55万元、项目津贴费:16.7万元、系统数据维护费:9万元、资料印刷和邮寄费:0.55万元。
本项目由采购人付款:
(一)合同正式签订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0%;
(二)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工作且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剩余款项;
(三)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需提交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等材料,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对提交的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中标人支付相应款项。
金额:合同金额的10%;
缴纳时间:领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
退还时间:最后一笔合同款一并一次性无息退还。
若中标人未按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一)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应工作内容的,每延后1天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延后时间累计达10天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采购人将不定期对中标人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出现一次审核不达标的,采购人予以口头警告;出现两次不达标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出现三次不达标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至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出现四次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中标人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所获悉的所有项目内容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公布、不得转交给第三方。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若有违反按保密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将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本项目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一)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招标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注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①)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②) |
1.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7.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二)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三)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注:
①投标人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以投标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被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投标人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详见评审标准)
(一)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投标文件签署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 |
投标方案 |
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 | ||
报价唯一 |
只能在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 |
完整性审查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3 |
技术部分 |
投标文件内容 |
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号标注部分的要求 |
4 |
商务部分 |
投标文件内容 |
本招标文件第三篇中(※)号标注部分的要求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内容 |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九十天内 |
(二)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其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成员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及复核,个别成员对同一投标人同一评分项的打分偏离较大的,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核对,确属打分有误的,应及时进行修正。
复核后,评标委员会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四)推荐中标人名单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本分包(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一)评审因素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投标报价 (20%) |
20分 |
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
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
2 |
服务方案 (55%) |
55分 |
1.总体服务方案(10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总体服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进行评分。 优(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 良(方案较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得7分; 中(方案基本合理可行、针对性一般)得4分; 差(方案不合理可行、针对性弱)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根据投标人的方案评分。 |
2.协助开展2021年无线电频占费征收工作方案(1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征收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进行评分。 优(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15分; 良(方案较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得10分; 中(方案基本合理可行、针对性一般)得5分; 差(方案不合理可行、针对性弱)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3.协助开展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年拖欠无线电频占费的催缴工作及2021年尽职调查工作方案(1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催缴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进行评分。 优(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15分; 良(方案较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得10分; 中(方案基本合理可行、针对性一般)得5分; 差(方案不合理可行、针对性弱)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4.协助开展频占费征收其他辅助性工作方案(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辅助性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进行评分。 优(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5分; 良(方案较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得3分; 中(方案基本合理可行、针对性一般)得2分; 差(方案不合理可行、针对性弱)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5.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5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的准确性、透彻度,及相应解决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进行评分。 优(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5分; 良(方案较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得3分; 中(方案基本合理可行、针对性一般)得2分; 差(方案不合理可行、针对性弱)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6.服务质量保证措施(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的完善性、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评分。 优(方案完善合理、针对性强)得5分; 良(方案较完善合理、针对性较强)得3分; 中(方案基本完善合理、针对性一般)得2分; 差(方案不完善合理、针对性弱)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3 |
商务部分 (25%) |
团队 配置 (9分) |
1.项目负责人(3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得3分;其他得0分。 |
提供职称证或学位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2.团队成员(6分) 拟派团队成员中除基本要求外,还具有以下两类证书的,得3分;具有以下三类证书的6分。 (1)律师执业证书; (2)高级会计师职称; (3)信息类高级职称。 同一人具备多项证书的,不重复得分。 |
提供拟派团队人员名单、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拟派人员非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还需提供该人员参与本项目承诺函。 | |||
本地化 服务 (4分) |
投标人工商注册地在重庆本地或在重庆本地建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在重庆设有授权服务机构的,得4分。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若提供授权服务机构的,授权服务期需涵盖本项目服务期。 | ||
业绩 (12分) |
1.2018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委托的行政征收类服务工作的,一个合同得2分,满分得4分。 2.2018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为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履行行政许可事项提供过事务性工作支撑服务的,一个合同得2分,满分4分。 3.2018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为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管理维护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提供过技术支撑服务的,一个合同得2分,满分4分。 |
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同一业绩不重复得分。 |
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名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中标候选人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一位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二)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对小微型企业给予10% 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联合体有关说明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一)投标人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合格投标人条件
合格投标人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篇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或评定为无效投标。
(四)法律责任
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将按规定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判依据和标准。招标文件也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项目内容、数量及质量要求;项目商务要求;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七部分组成。
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3.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招标文件获取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投标人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本项目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本招标文件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部分和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投标人应按照本文件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联合投标
不允许。
(三)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九十天。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第一篇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为投标的有效约束条件。
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在投标有效期过后三十天内继续有效。
4.投标保证金币种应与投标报价币种相同。
5.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起申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收到合同复印件后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起申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7)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五)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文件载体)。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在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文档”,副本应为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2.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招标文件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3.若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错处作必要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六)投标报价
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本文件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填写报价。
2.投标人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
3.本项目只接受一个投标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七)修正错误
若投标文件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人投标报价,若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投标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1.2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1.3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为胶装。
2.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递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封套密封。
2.1 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第1款之规定。
2.2 外层信封装入第1款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同时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
2.3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误投、丢失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第一篇“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二)采购代理机构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代表参加,有关监督部门可视情况派员现场监督。
(四)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开标一览表》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五)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等,评标时不予承认。
(六)开标过程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篇相关内容。
(一)定标原则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
(二)定标程序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4.中标人变更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询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投标人询问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二)质疑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1.质疑内容、时限
1.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依法获取招标文件(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完成了报名手续)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1.2 投标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1.3 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1.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3.其他
3.1 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 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三)投诉
1.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质疑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投诉。
2.投标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主管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
招标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含)以下 |
1.5% |
1.5% |
1.0% |
100以上-500 |
1.1% |
0.8% |
0.7% |
500以上-1000 |
0.8% |
0.45% |
0.55% |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上表计算出不足3500元的,按3500元记取。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一)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中标人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一)定义
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乙方(供方)即中标人,是指中标后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4.合同价格指以中标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二)服务内容
合同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三)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2.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项目津贴费、系统数据维护费、资料印刷和邮寄费、调查费、咨询费、人工费、税费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因乙方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再补偿。
3.合同价为不变价。
(四)转包和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所有服务工作,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提供。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提供。
3.如有转包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
2.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对服务质量负责。
3.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的要求处理。
(六)付款
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票。
3.付款方法:参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七)检查验收
(八)索赔
供方对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服务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九)知识产权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1.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2.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十一)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4.合同需提供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5.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
重庆中基 招标文件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项目内容 |
总价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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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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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计人民币(小写):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一、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服务措施: |
|||||
二、验收标准、方法: | |||||
三、付款方式: | |||||
四、违约责任: 按《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 |||||
五、其他约定事项: 1、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投标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 |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 ||||
备注:
|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1: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验收单
处室名称: | ||||
采购类别:货物□服务□工程□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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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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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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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人名称(盖章) |
投标人签字:时间: | |||
使用单位验收意见(盖章) |
验收人签字:时间: | |||
备注 |
|
1
重庆中基 招标文件
附件2:服务质量审核表
2021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行政征收事务性工作支撑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质量审核表 | ||||
中标人 名称 |
审核日期 |
审核结果及说明 |
审核人签字 |
中标人代表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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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中基 招标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格式)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一)投标函
(二)商务条款差异表
(三)其它优惠服务承诺
(一)基本资格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5.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书面声明(格式)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投标人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以投标人所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二)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1.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一、经济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
|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服务期 |
投标报价(小写) |
|
|
|
|
投标报价(大写): | |||
备注: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投标人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列;
2.开标一览表在开标大会上当众宣读,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明细报价表
项目编号:
序号 |
名称 |
相关信息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1 |
差旅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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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津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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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系统数据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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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料印刷和邮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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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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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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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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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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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投标人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可自行设计表格格式,分项内容应当完整;
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3.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明细至少包括以上内容,且单项价格不得超过分项限价。
(一)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服务响应偏离表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服务要求 |
投标服务应答 |
差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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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投标人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服务要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招标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4.可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格式自定)
(一)投标函
投标函
招标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注册地址: 。我方就参加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有要求。
二、我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和真实的,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服务。
四、我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五、我方承诺:本次投标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
六、我方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七、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我方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按《政府采购法》、《民法典》及合同约定条款承担我方责任。
八、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九、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十、我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
十一、若我方中标,愿意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二)商务条款差异表
商务条款差异表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商务要求 |
投标商务应答 |
差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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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投标人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中所列商务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投标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
(一)基本资格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招标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投标人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招标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5. 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书面声明
书面声明
招标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投标人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以投标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二)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1.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 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三个行业外,其余行业无需填写资产总额项;
2.农、林、牧、渔业无需填写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项;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填写所属行业,或所填写企业类型与相应行业划型标准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若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投标的产品若涉及到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将一并进行公告。
附: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2.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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