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公开征求对《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时间: 2022-09-21

切实做好全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共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等规定市经济信息委起草了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即日起至2022年928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实名书面反馈

电子邮箱:1452782256@qq.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4001室

联系电话:023—63899109

传真:023—63899190

附件:1.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921       


附件1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道天然气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有关信息的公开

第四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其公开的信息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公开信息,应当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气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企业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业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分工,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企业服务信息

1.纳入政府定价燃气销售、用户燃气设施安装等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渠道及收费依据;

2.除政府定价外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渠道收费依据;

3.通过营业场所、线上办理平台办理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程序、提交资料及模板、受理条件及依据、办理时限、进度查询方式、投诉举报方式

4.供气服务范围,建设单位设计供气能力及用户用气负荷要求。

5.供气服务范围,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6.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7.燃气质量、燃气及燃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8.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在用户所在地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发生停气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在用户所在地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

第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应以热线电话或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融合。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十六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2022年    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规定,于2021年制订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对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及其相关要求作出规定。市经济信息委依据该实施办法要求,转发该实施办法并就贯彻落实提出相关意见。

根据国务院政务公开工作安排要点,市政府在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安排市经济信息委针对该实施办法制订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部署安排,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相关区县、企业研究起草了《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市经济信息委作为起草单位,由委分管领导组织燃气管理处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进行制定。

(二)征求意见情况    

分别于2022年8月向万州区经济信息委、涪陵区经济信息委、黔江区经济信息委、荣昌区经济信息委等区县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渝川(川港)燃气有限公司、重庆民生能源有限公司、南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主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书面征求意见。现拟于2022提9月22日至2022年9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共18条,依次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依据、适用范围、类型、内容、时限要求、法律责任等。

1至5条是《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总体原则。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向公众提供用气服务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需要公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合法和便民的原则。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6至8条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侵犯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气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需要公开。公开信息以长期公开为主,包括单位概况和服务信息。

9至13条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在用户所在地主动公开,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生停气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在用户所在地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公众咨询服务窗口,加强沟通协调,限时回应公众关切的问题。

14至17条是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条是《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开始施行时间为2022年  月  日,对实施日期予以明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